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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8-08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需要将自己的技术输出到国外并得到相应的保护,以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外资或合资企业也会根据自己的专利布局,将在中国完成的专利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申请。当企业有相关意向时,一定要先了解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违反了专利法则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不妨今天就让笔者带大家一起来解读专利法中的保密审查制度。
我们先来说一说申请人/专利权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种类,其中包括“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秘密事项”。显然,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活动,所以发明创造内容也属于国家秘密,基于该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申请也属于国家秘密,其完成者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具体对应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此条规定中的关键词有三点: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完成”,这里除了包括中国申请人、中国专利,还囊括了外资或合资企业在中国研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特别注意!!!在港澳台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或中国发明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需要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外国发明人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需要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2、对申请类型而言,只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向国外申请专利之前不需要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可以直接到国外申请。
3、违反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果违反了专利法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相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向国外申请前做好保密审查,其流程步骤简单得多。

                                                                                               【办理材料、方式、费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有三种,用表格显示为:

申请类型

提交的申请材料

提出时机

申请中国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提交申请的六个月前,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均可以提出

直接向外申请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委托书(委托代理时)。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

向外国提交申请的六个月前提出

向中国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

中国局可以受理的合格的PCT申请文件(默认提出)

 

注:技术方案说明书的具体要求: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该名称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在每页下框线居中位置顺序编写页码。
另外,申请材料提交可通过三种方式(窗口提交、邮寄、网上提交)。提交保密审查请求无需缴纳费用。
                                                                                               【保密审查结果】
申请人递交保密审查请求后,经审查认为可能涉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或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
在此,笔者还要提醒申请人一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将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纳入可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了弥补在专利确权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无法一一获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进行了保密审查的缺陷。因为如果一旦有人以此为由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那么无论该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是否需要保密,只要没有经过保密审查,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都会做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因此,在专利布局中,保密审查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必不可少的流程步骤之一,不容忽视。
附:保密审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