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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撤回请求的时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实际应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8-29

【引言】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法的重要程序之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当事人处置原则,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撤回请求,但依然存在较多不终止审查的案例。笔者结合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案,探讨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出撤回请求时机的重要性,这对专利无效程序是否可以被终止,甚至于对专利侵权诉讼有着重要的警示作用。

【案例介绍】
在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首次公开募股阶段,专利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掌阅公司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84.4,),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掌阅公司为反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主张,案情复杂。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提出了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声明。合议组经审慎分析后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基于事实和证据能够做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因此,虽然请求人提出了撤回请求的声明,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不应当终止审理程序,进而作出第33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3315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对第33159号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终审,均认为第33159号决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

抽象一下案情,简单来说,即某企业IPO阶段被某专利权人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发起侵权诉讼,该企业随即针对该专利发起无效请求,然后该专利的无效口审结束后,该企业和专利权人达成了某种共识和解,遂向合议组提交了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声明。

但是这件专利无效案件并未如两个当事人期望的那样结束,合议组最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第331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3315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且,即便专利权人后续提起了行政诉讼,想改变这个决定,也并未成功。

首先,我们需要看一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具体规定了什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我们都知道,法条里的“但书”,从无小事,这次显然也不例外。

无效请求确实是可以根据请求人的意愿发起的,但是,一旦无效请求进入到特殊阶段,如本案,已经完成了口审,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合法权益、节省行政资源,也能够切实保证发明专利授权质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看的这里,脑子里不禁响起那句歌词“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实际上,无效也不是想撤就能撤的。

那么这个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

【案例启示】
(1)笔者在执业生涯中,无论是代理无效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无论是在口头审理前还是在口头审理后,都经历过主动撤回无效请求的事情,且均被合议组所接受。但为何上述案例没有被合议组接受,反而最终做出无效决定,这不禁引发我们对提交时机的思考。结合笔者的从业经验,在口头审理之前提交撤回请求,合议组通常会终止该无效程序,这是由于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而设置的行政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查清实时,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在口头审理之前提出撤回无效请求的声明,合议组通常会接受。
在口审程序结束后,合议组通常会通知双方如有和解意愿请第一时间通知合议组,关键的问题在于口审之后什么时间段内提出撤回被接受的概率较大。这需要了解无效案件的一般审限以及口头审理结束后距离审限剩余的时间。例如还可能与口头审理结束后、公布无效决定前的一些重要程序的节点有关。例如在做出无效决定之前,合议组首先会进行合议,合议结束后撰写无效决定书。因此在合议组进行合议之前接受撤回请求的概率较大;在合议组合议之后,不被合议组接受的风险则极大,更别提已经撰写出无效决定书。
基于此,如果双方有和解的意愿,即使双方还没有谈拢或者还没有开始谈判,也应该第一时间将和解的意愿通知给合议组,或者与合议组进行协商,合议组通常会给双方当事人留出谈判的期限,甚至会组织双方进行谈判和解,从而避免合议组做出不接受撤回请求的决定。

(2)目前国内的侵权诉讼数量确实不断上升,但是,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发起的专利诉讼,还是需要在发起诉讼前,对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估。特别是针对发明专利,不能因为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性审查,就盲目地认为专利的稳定性是非常可靠的。本案的涉案专利也是发明专利。虽然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但是因为审查员的检索也是有局限性的,从而导致授权的专利也有不稳定的风险。
此外,一旦发起诉讼,被诉方很大概率会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旦无效宣告请求被提出,那么无论涉案双方最后是打到底,还是和解,涉案专利的走向有可能就会像本案一样超出了当事双方的控制,出现无可挽回的结果。

发起侵权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充分全面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