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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懂药品名称了吗?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2-13

三年抗疫,一朝放开,刚刚过去的12月全国各地人民一波一波经历了“阳了个阳” ,“连花清瘟胶囊、布洛芬”一时间被抢购一空。近日,又有一条朋友圈让蒙脱石散一夜脱销,药品动向成了小伙伴们心尖儿上的大事。
的确,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关乎着千百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国家历来对于药品的监管都非常严格,对药品名称亦然,在药品领域有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三个不同的概念,你看懂了吗?

 

 

图源:网络

 

一、药品通用名称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通用名称是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多采用较为专业的药学名称,反映一类药品与另一类药品之间的根本区别,其由药品管理的专门机构规定,而不是由相关领域的消费者决定,在世界范围内通行,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在药品包装上,药品通用名称是最为突出的要素,例如上图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


二、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药品商品名必须在药品注册的同时在药监局登记)。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一家企业生产的区别于其他企业同一产品、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专属权,例如“芬必得”。因此,其不得与他人使用的药品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还必须在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由此可见,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都具有区分不同药品生产者的作用。药品的商品名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商标则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商标申请及核准注册需要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当药品商品名称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时候,也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的。


三、药品商标

药品商标名称是指在药品上使用的,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药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的标志,药品标签上使用商标可以丰富标签的内容,更方便消费者识别药品来源,例如同样是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有999牌,有葵花康宝牌,有护彤牌,这些就是区分不同生产厂家的药品商标。说到这,还有一点要敲黑板了,与药品商标不同,药品商品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而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等标识。
在使用方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因此,非药品商品名称的药品商标在药品标签上通常都标注在边角且并不显著。

了解了以上三个概念的区别,相信小伙伴们再不会拿着药盒“迷茫”了,有好奇的小伙伴可能又会问那么药品商标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呢?

 

【案例介绍】


利奥药品公司(下称利奥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申请第5430775号“PHUDICI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于200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药物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制剂,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9月13日。
澳美制药厂有限公司(下称澳美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医药产品注册证书》显示,其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向国家药监局注册取得“PHUDICIN”的药品商品名称。澳美公司为证明“PHUDICIN”标记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向商评委提交了“2006年创新知识产权企业证书”等证据。
2011年12月30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定澳美公司享有“Phudicin”药品商品名称权及注册商标申请权等在先权利,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利奥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药品商品名称需以应有的知名度为其是否获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前提,澳美公司没有提交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PHUDICIN”于其药品上的证据。国家药监局作为药品市场管理机构,出于维护药品公共安全与秩序等管理目的,审核批准药品经营者药品及其名称的市场准入资格,但此行为对获准使用人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维护等法律救济事实,因此所述药品商品名称使用权并无民法意义上的使用权属性,不属于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中所指在先权利。判决撤销原裁定,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澳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登记批准后的药品的商品名称,该名称申请人并不当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而是要通过使用在市场上积累了一定商誉,取得一定知名度,方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澳美公司注册取得“PHUDICIN”药品商品名称使用权即具有“在先权利”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2019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其中并未明确对药品商标注册做出强制性规定,在2021年12月出台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也仅对烟草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强制要求商标注册,其中并未提及药品。


笔者认为,虽然药品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基于药品行业的特殊属性,药品商标获得核准注册仍然很有必要,并且涉及药品管理的一些部门规章也仍然保留着对药品商标注册的要求,例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列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