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16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而是否构成全面覆盖,受实际应用中多维度复杂因素的影响,其判定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下述四种情况:
1.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可理解地,在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所对应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这种情况即构成了字面侵权。
例如,甲的专利保护一种水杯,包括杯体,杯盖和杯把;而乙生产销售由杯体,杯盖和杯把组成的水杯;即可认定乙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对于甲的专利权构成字面侵权。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专利的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
可理解地,在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可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例如,甲的专利保护一种防尘、防烫手水杯,包括杯体,防烫手杯把和防尘杯盖;而乙生产销售的水杯由杯体,杯盖和杯把组成,其中杯盖可以达到防尘的目的,杯把可以达到防烫手的目的;即可认定乙生产销售的水杯与甲的专利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可理解地,在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即可认定技术特征相同。
例如,甲的专利保护一种防摔水杯,包括金属杯体和金属杯把;而乙生产销售的水杯由铝材质制作,包括铝杯体和铝杯把;铝为金属的下位概念;即可认定乙生产销售的水杯材质为甲的专利记载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可理解地,在比较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物包含的技术特征数量大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数量,且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可认定侵权。
例如,甲的专利保护一种水杯,包括杯体和杯盖;而乙生产销售的水杯由杯体,杯把和杯盖组成;虽然乙生产销售的水杯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杯把,但是其包含了甲的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可认定乙生产销售的水杯包括了甲的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而在全面覆盖原则基础上,实践中应用较多就是与其关联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适用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什么说等同原则是实践中应用较多的原则呢,因为在排除少部分恶意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多数侵权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发生的;在此情形下很少会出现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等同原则将在这种场景下适用性更强。下面小编以实际案例简单说明一下等同原则:
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某公司生产的轮胎螺母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专利名称为“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案号:(2012)闽民终字第33号)。
经分析,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主要技术特征分五部分,①包括螺母、垫圈和导向定位套管垫圈;②螺母与垫圈的一端套接铆合连接在一起,使得螺母和垫圈能相对旋转的固定在一起,或者螺母与垫圈固为一体;③垫圈的另一端与导向定位套管垫圈的相邻端为套合端,构成套合结构;④在套合处,垫圈和导向定位套管垫圈的该两个套合端的端面设有承插结构;⑤导向定位套管垫圈相对于所述套合端的另一端的端面,沿轴向延设一个空心的圆柱体,其内孔与垫圈的中心孔相连通。其结构如下图:
经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两者在①②③⑤上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关于④技术特征双方持不同意见,也就是上图中部件2和部件3的连接结构,双方存在争议点;争议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相对于④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
法院认为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此前提下,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的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功能和最终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与涉案权利的技术特征等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内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由此不难看出,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时,两者才构成等同。而在认定单个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后,还需要结合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被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所覆盖,以此才能够准确的确定侵权行为是否发生。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全面覆盖原则作为实际应用中判定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更多的体现在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恶意侵权的行为;而等同原则能够从根本上判定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从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