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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商标撤销程序中商标的使用应否考虑使用人的使用意图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21

2020年12月,第3382610号“赛林娜”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就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刻意贴近他人商标进行使用是否构成有效的商标性使用给出了解答。


案情简介:

 

【再审案号:(2019)最高法行再244号】


上海赛林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林娜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申请第3382610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0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沙发;电视机架;桌子;床架(木制);茶几;椅子(座椅);枕头;软垫”商品上。


2015年平安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夜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在分别经历了撤三阶段的不予撤销,撤销复审阶段的予以撤销,一二审阶段的不予撤销后,该案进入再审阶段。


赛琳娜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供了其在“床垫”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使用的相关证据。但同时,平安夜公司主张赛林娜公司
在使用诉争商标的同时标注了可指向平安夜公司的“英国品牌”“Silentnight”等信息,并突出使用平安夜公司的第797551号“”商标、G1148748号“”商标、G1101430号“”商标;此外,赛林娜公司曾于2004年9月6日申请注册第4253940号“”商标。


裁判要旨:

 

商标使用的本质应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主观上,应考量使用主体是否有真实的实际使用意图;客观上,应考量所涉使用行为是否使相关公众将商标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若商标权人主观上系为搭乘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而将自己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同时使用,着意模糊两商标的独立性,即不属于符合商标法本意的使用。若商标权人将自己商标与他人商标同时使用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所标识来源的混淆、误认,亦不属于符合商标法本意的使用。


该案中,赛林娜公司将诉争商标与平安夜公司的注册商标“Silent-night”、宣传语“英国品牌”等同时使用。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诉争商标与“Si-lentnight标识存在特定联系,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主观上,刻意贴近平安夜公司“
”商标,主动寻求市场混淆的结果,具有攀附平安夜公司相关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缺乏真实使用诉争商标的意图。


综上,最高院认定赛林娜公司对诉争商标不正当的使用行为不属于符合商标法本意的使用。


笔者认为:

 

关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法》及《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均有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商标的使用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即可被认定为进行了商标性使用。


但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复杂,如上述案例所述的着意模糊两商标各自独立性的“搭便车”使用行为、为维持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行为等实属常见,上述使用行为基本可满足商标使用的形式要求,但其实际并非符合商标法本意的使用,若仅因其符合商标使用的形式要求即对其维持注册,长此以往,会造成商标使用秩序的混乱。故,笔者认为,在商标使用的判断中,应从主客观方面做整体考量,除符合商标使用的形式要件外,应将商标使用人的使用意图(善意使用或恶意攀附)、使用行为本身(真实使用、象征使用或虚假使用)以及使用的后果(是否达到可区分的市场效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避免“搭便车”的恶意使用行为,已达到良好的商标使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