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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阶段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31

 

一、法律法规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

 

 

涉案专利:200480023972.7

 

案情介绍: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1全部无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专利权人于2018年9月6日口审当庭提交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原权利要求4、6和19的部分技术特征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中增加的技术特征“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没有记录在原权利要求1对应的技术方案中,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应该被接收。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理解应当是“通过在所要修改的权利要求中补入原权利要求书中其他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形成一个新的保护范围更小的权利要求,以代替原来的权利要求,原来的权利要求不再保留”。“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并没有要求所补入的技术特征必须来自于从属于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可以来自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一项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即可。

 

 

因此,专利权人补充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缠卷该已形成的凝胶片”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9中,将该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通过重新撰写权利要求构建新的层次体系,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修改方式的规定,同时该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也有记载,因此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在新申请撰写阶段,要将与发明点有关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限定清楚,布局有层次,与发明点相关的内容要有多层次的保护布局,用以应对审查阶段的审查意见,以及授权之后的无效请求。

 

 

在确权之后的无效阶段,仅能以删除和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如果在新申请阶段的权项布局不够丰富,在无效阶段权利要求的稳定性也存疑。在无效阶段涉及到权利要求的修改过程中,不仅仅只局限于从属同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是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一项。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布局,从而增强权利要求书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