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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要求书进行有层次的保护的意义及时机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9-04

本文结合一个无效案例探讨对于权利要求书进行有层次的保护的意义及时机

 

 

案例:

 


方案分析和无效决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高架地板脚架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活动地板。争议特征为涉案专利的突出16,突出部16沿所述边框的角落设置,所述边框中的所述突出部16包括第一部分22与第二部分24,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垂直。

 

证据1的第一肋120的每个角部均设有位于地板上的平坦度调节单元150。平坦度调节单元150 具有正方形形状并且从底表面突出。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平坦度条件单元150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突出部16的所有特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突出部形状依据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应为 L 形,与证据 1 中公开的正方形形状的平坦度调节单元 150明显不同。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 1 中只限定了突出部沿边框的角落设置,其包括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并且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垂直,而并没有对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形状、 结构和位置关系进行具体限定,因此不应脱离权利要求 1 中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而直接按照说明书及附图中所公开的更为具体的L形结构来确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形状、结构和位置关系来解释突出部。而证据 1 中的平坦度调节单元 150 也是形成于活动地板边缘的第一肋的四个角部,并且由于是正方形形状,因此组成平坦度调节单元150的四个侧边都互相垂直。由此可见,权利要求 1 中所限定的突出部已经被证据 1 公开。

 

最终,该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

 


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

无效阶段无法将说明书的特征加入独权。因此,希望通过在无效口审过程中,根据说明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做缩小解释来避免被无效,这个方法是行不通的。

 

2、有层次保护的意义:

从涉案专利的附图来看,权利要求中“所述突出部16包括第一部分22与第二部分24,所述第一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垂直”的描述实质上是对“L”形的结构做了个上位的概括,这个上位本身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上位之后,没有布置对应的下位从权,从而导致无效阶段无法从从权中找到有效的修改内容。假设该案布置了一个“所述突出部为L型”的从权,那至少可以克服证据1公开的情况。

实践中,我们倡导“源于交底书,高于交底书,归于交底书”的撰写理念,不论是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还是在从权中,对核心特征都做到合理上位+应有的下位支撑,那在申请阶段,特别是在后续的无效和诉讼阶段都能更加从容。

 

3、有层次保护的时机:

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加入权利要求的操作,只适用于申请阶段。一旦申请授权,就不能再从说明书中加入任何特征进权利要求。

就申请阶段而言,发明申请虽然有实质审查阶段,但是在实质审查阶段,主要是根据审查意见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最多只能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加入独权来克服新创性,无法再实现有层次的权利要求的布置。对于实用新型,因为没有实质审查,所以没有机会在申请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有层次的布置。所以,在新申请初始撰写阶段,对于与核心发明点相关的特征,配合上位的权要,布置相应的下位从权,是对方案进行有层次的保护唯一的也是最好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