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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实施——商标确权策略大变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9-07

号外!号外!

商标评审的新动态!!

商标评审案件可以进行中止审理了!!


 

其实《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已发布了近两个月,部分紧跟风向的企业与代理所已经开始将其实际运用到相关案件中,小编在此就将实操经验进行说明分享!


首先,还是先说明一下本次《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的具体适用条件:


  • 普适于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中止情形


1、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处于注册人名义变更、转让程序中且变更、转让后系争商标或者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的;


2、引证商标已过有效期处于续展程序或者续展宽展期的;


3、引证商标处于注销或者撤回申请程序的;


4、引证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案件审理时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尚未满一年的;


5、引证商标涉及的案件已有结论等待结论生效或者执行生效判决等待重裁的。

 

  • 专门适用于驳回复审的中止情形

 

所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

 

  • 专门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的中止情形

 

所涉及的在先权利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

 

可以看出,本次审查动态的变化主要是基于商标评审流程程序空转,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之间缺乏协调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合法权利人重复申请等程序负担,降低合法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评审案件的中止审理程序,一方面能够减少重复申请带来的大量基础案件、评审案件的无效堆叠;另一方面,也减少了非必要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一定程度缓解了法院的审案压力。

 

对于企业来说,影响最大的应该就驳回复审的中止审理。随着《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的实施,企业在品牌商标确权时的旧策略将被替代,通过不断补充申请、进行驳回复审来获得商标确权的日子即告终止。那企业应该如何顺应审查趋势,将新规则有效地运用起来呢?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点思路可以作为参考:

 

1、申请新商标时,可仅排除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在先商标

 

大多数企业在申请前,都会让代理机构进行风险预估,但风险预估的结果常常与实际申请的审查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其实,不一定是你的代理机构不够好,而是不同的人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存在差异,想要完全准确的预测驳回引证商标,本身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在《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实施后,企业在商标申请时,可以先仅对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在先商标采取措施,等待驳回通知下发后,再更有针对性地对引证商标“查缺补漏”,而企业自己的商标则可进入驳回复审中止程序“养精蓄锐”。

 

2、针对已提交的驳回复审案件且符合中止审理情形的,及时补充提交中止审理请求

 

按照《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的要求,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应至迟不晚于其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书面说明其对引证商标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并申请中止审理。因此,如有已经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但尚在补充材料期间的案件,可以及时补充提交中止审理请求。

 

3、精简驳回复审案件理由,仅对争议焦点充分论述,弱化企业自身知名度内容

 

驳回复审案件的中止程序遵循“谁中止、谁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需要驳回复审申请人在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自行提交解除中止审理的请求。但需要注意,目前驳回复审为线上系统申请,驳回复审阶段提交的所有文件共计大小不得超过50MB,所以针对提交中止审理请求的案件,需预留部分空间以便后期能够及时线上提交解除中止审理请求文件。

 

《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的实施,虽然能有效帮助企业减少大量重复申请的工作损耗,但也延长了单个商标案件的审查时间,对于较为紧急的品牌布局需求,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具体分析考虑。同时,在极端情况下,也不可避免的出现驳回复审处于中止程序、引证商标亦处于中止程序这样“中止套中止”的情况,进而导致案件审查时间的进一步延长,这些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就静待大家的进一步研究探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