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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姚安娜商标转让看我国商标法对人名商标的保护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9-11

近日,商标局官网显示深圳安纳影视音乐工作室已成功受让多件“姚安娜”商标,包括“姚安娜”、“姚思为”、“YAO ANNA”等中英文商标,共涉及将近30个类别。

 


一、为什么这些商标会由华为转让至深圳安纳影视音乐工作室?

 

如今社会不管是哪个领域,稍微有点风吹草动便有可能被心存侥幸之人抢先一步申请注册商标,早些年间她的父亲任正非与姐姐孟晚舟的名字也被抢注商标。

 


基于此,防止被“有心之人”利用,让姚安娜后续的发展减少后顾之忧,任总不得不把事情想在前面,在小女儿宣布出道的第10天便申请注册“姚安娜”相关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其中对于自然人的界定见于《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而姚安娜并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从事生产、制造、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并不满足申请条件,无法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因此不得不将其申请在华为名下。直到近期才完成转让程序,而深圳安纳影视音乐工作室的法人正是姚思为(艺名:姚安娜),可算是“物归原主”。

 

可“任”算不如天算,早在2018年的12月便已有人陆续将“姚安娜”相关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而该时间点正是姚安娜被传参加巴黎名媛舞会的10天后。不过好在这些商标经过姚安娜的维权,最终将其无效成功。

 

 


二、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怎么办

 

1.商标异议申请

 

在商标申请阶段,遇到商标抢注情形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最早抢注姚安娜商标的日期是2018年12月6日,该商标在2019年6月27日初审公告,在此后的三个月公告期内可以向商评委提交异议申请,阻止其注册,但彼时姚安娜并没有发现抢注行为,因此该商标得以顺利注册。

 

 


2.商标撤销申请

 

如果商标已经被抢注成功了,还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通过证明他人的商标是恶意注册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来撤销其商标权。以前述的“姚安娜”商标为例,该商标注册后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被提起无效宣告,可见在此期间姚安娜并未发现自己的名字已被注册为商标,直到华为注册“姚安娜”等商标后才提起无效程序,而无效程序中也是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才获得知识产权局的支持,具体如下:

 

 


3.商标行政诉讼

 

若前述程序依旧没有将抢注商标无效掉,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阶段还可以补充搜集更多的证据材料证明已发维权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更多的时间搜集抢注人的恶意情况,提交给法院。法院也会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良好社会风俗等不同的角度审理,若证实对方确实恶意,法院也会让知识产权局重新做出裁定。

 

三、为防止姓名被抢注应该怎么办

 

1.尽早注册商标

 

如果打算将自己的人名作为商标使用,建议尽早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所以在不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的前提下,需要尽早申请注册,防止被他人捷足先登。

 

2.建立商标品牌意识

 

很多企业虽然申请了大量商标,但由于缺乏科学的品牌管理和投入,渐渐的使自己的品牌在纷繁复杂的市场中逐渐与其他的品牌同质化。若要防止此类现象发生,除了要有独特的的商标设计外,还需要让消费者与品牌建立情感连接,通过多渠道传播和营销增加品牌曝光度和知名度。且在品牌推广中强调核心价值和差异化,让消费者更容易将你的品牌与其他竞争对手区分开来,提升客户体验,并形成品牌认同感,提升人名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

 

3.商标监测与维权

 

定期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抢注行为,能够尽早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其注册。抢注的姚安娜商标获得注册一年半左右才被提起无效宣告,审查期间姚安娜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姚安娜作为姚思为艺名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第三人抢注商标的行为致使姚安娜的在先姓名权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规定的情形,故知识产权局支持了姚安娜对抢注商标的无效申请。如果姚安娜及时申请商标并进行监测,那么在发现他人抢注行为的时候便可及时采取行动,减少后期维权的成本以及降低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在商标法中,对姓名权的保护被视为重要内容之一,旨在保护个人的姓名权益。这项保护确保了人们的姓名不会被滥用、侵犯或误导他人,维护了个人的身份和声誉。商标法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八)项与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对于姓名的保护客体不仅包括户籍登记簿上的姓名,还包括笔名、艺名等可以指代该自然人的所有文字符号。还需要留意的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与姓名权人的知名程度及知名领域密切相关。当然,自然人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等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