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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专用权”简析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10-30

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区别开来的标志,生产、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来自于自己,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在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下,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是指需要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商标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商标。且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比未注册商标获得更全面的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侵犯该商标权利。


但在检索已注册的商标的过程中,能发现不少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如“教育”、“电力”、“科技”等字样,如果作为商标获得专用权并不允许他人使用的话难免有失偏颇,所以此类情况有些申请人就可以考虑采用“放弃专用权”的操作,但这并非强制要求。


相关法律依据:


2022年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四章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中规定了: “如果其他要素具有较强显著特征,商标注册部门认为依据该要素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可能的,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缺乏显著特征文字部分放弃专用权。申请人未放弃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审查意见书的,对其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实践:


在申请商标包含《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列明的这些非显著性元素的情况下,“放弃专用权”能够提高通过审查的可能性,降低驳回风险,并借此获得商标的核准注册。


但是否任何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组成部分,都可以通过放弃商标专用权而获准注册呢?


答案是,并不是。在审查中,如果商标被放弃专用权的部分:


1. 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


2. 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用元素。


那么这个策略并没有什么大用。


那有人问了,如果申请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与别人具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有近似性,是否可以通过对于显著性部分声明放弃专用权已获得注册呢?那其实还是要通过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的角度出发,即就算放弃该部分的保护权,但是公众还是会通过该显著性部分进行识别,所以该策略在这种情况下用处也不大。


所以放弃专用权在部分条件下可以采用,但是适用范围并不大。如果申请人想只靠此策略就通过审查,那可能性并不大。放弃专用权可以采用,但无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