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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注册商标,如何在打击恶意与发挥商标使用价值间进行平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例外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11-16

导语: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在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该条款具有较强的“无效辐射”效应[1](即若商标注册人的某一商标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而被无效宣告,会为其名下其他商标的无效宣告提供具有事实约束力的依据),故需谨慎适用该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7.4即规定了【“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例外】,即“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较早,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可见,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例外情形中,考量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即《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例外需在打击恶意与发挥注册商标使用价值之间权衡。

 

相关在先判决


(2021)最高法行再252号“奔富酒园”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明日公司)于2012年7月3日在第33类“葡萄酒;白兰地;鸡尾酒;米酒;汽酒;食用酒精;利口酒;烧酒;开胃酒;蒸馅饮料”商品上申请第11157214号“奔富酒园”商标,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2016年,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以下称:南社布兰兹公司)对该商标发起无效宣告程序,在分别经历了无效宣告阶段、一审诉讼阶段的予以无效宣告及二审阶段的维持注册后,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再审争议焦点: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前情提要:①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主体批量申请注册包括奔富、宾利、木桶夫人、林书豪等商标300余件;②东方明日公司对争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其在一审阶段提交了其在2015年-2017年间的商品销售、广告宣传合同、“奔富酒园"新闻报道、宣传照片、参加慈善活动等203份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其大量使用已形成稳定的消费群体。

 

裁判结果:


东方明日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宣告无效的情形。

 

裁判要旨:

 

 

 

(2020)京行终3067号“HUDABEAUTY”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义乌市聚禧化妆品有限公司(后与另一公司合并为欣妃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在第3类“肥皂;去渍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申请第19558623号“HUDABEAUTY”商标,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2018年,秀黛美妆有限公司(以下称:秀黛公司)对该商标发起无效宣告程序。


二审争议焦点之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前情提要:欣妃公司在二审阶段提供了诉争商标的大量使用证据,包括其在2015年-2019年之间的大量采购证据和销售证据。秀黛公司仅提供了部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HUDABEAUTY产品在天猫国际的销售情况等证据。

 

裁判结果:


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裁判要旨:

 

 

上述两案均系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认定,虽判决结果不同,但可以看出案件审理中考量了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情况、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规模;诉争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近似程度;诉争商标实际使用中是否存在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等因素。

 

笔者认为:

 

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例外中,需结合个案情况,针对具体的诉争商标进行分析,而非仅以整体的商标申请数量对诉争商标注册人名下全部商标进行一概而论。而对具体的诉争商标进行分析时,可考量诉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他人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情况、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规模、诉争商标实际使用中是否存在刻意攀附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等,如此个案化处理,才可更好地对已注册商标在打击恶意和发挥商标使用价值间进行利益权衡。


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印发的《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中也强调,既要严厉打击和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又要对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投入实际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及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的注册商标更为审慎地作出无效宣告的决定。由此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注册商标也在打击恶意和发挥商标使用价值间寻求利益平衡。

 


[1] 张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与例外,中华商标杂志,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