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12-25
“商标转让”,是指发生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商标权利转让行为。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一定条件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其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通过转让继受取得相应权利。商标转让基于转、受让双方真实共同意思表示发生,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上述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主体的更替如因法人解散、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发生继承等情形属于商标移转。
1. 对于转让人名下相同或近似,且易使大众混淆、误认的商标需要一并办理转让;
2. 对于转让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相同或近似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 对于转让人名下已作出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结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应参考注册商标,一并转让;
4. 对于转让人名下正在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以一并转让;
5. 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具体情形如下:
(1)申请转让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但受让人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格和资质要求的。
(2)申请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该地区以外的受让人,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该商标所包括的地名具备紧密联系,商标转让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的。
(3)申请将含有企业名称(包含全称、部分名称或者简称)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混淆的。
(4)申请将具备特殊含义的商标转让,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的。
(5)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受让人的。
(6)申请人累计注册商标较多,存在累计多次向较为分散的受让人转让商标,无正当理由,或者不能够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的。
(7)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6. 申请人应避免商标转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受到侵犯。如:“被许可人”“在先曾申请转让但未被核准的受让方”“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另一方受让人”“商标权属争议方”等。
1. 申请转让已注册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1)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应注意商标是否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效宣告情形,即是否存在恶意。
(2)商标被撤销的风险,即是否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
(3)商标未续展即将失效的风险。
2. 申请转让申请中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1)商标无法成功注册的风险,即被驳回、不予注册等;
(2)商标通过初审后被异议的风险。
3. 申请转让已质押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无法提交质权人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被不予核准的风险。
4. 申请转让法院查封保全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无法提交法院书面同意的证明文件,被不予核准的风险。
5. 申请转让已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
在先有效商标许可可能对商标转让后的权利行使等造成影响的风险。
引用:中国商标网《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