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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反思商标管理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1-04

12月14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商标恶意注册的形式多样,本次涉及到注而不用、关联关系注册、抢占公共资源、滥用商标权等恶意情形。不仅涉及商标申请主体,还有代理机构帮助规避法律等行为。

 

总的来说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故意注册与他人已经在相关领域使用的商标。

2. 故意注册与知名品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

3. 故意注册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标志、纪念日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商标。

4. 故意注册他人个人姓名、艺术作品、专利等个人或知识产权相关的商标。

5. 故意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

······

 

以上为我们平常所见较多的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随着社会在高速发展与进步的同时,我国的商标品牌建设也在稳步推进中。但是在治理过程中总是会发现各种扰乱知识产权市场和谐稳定的因素,在大力惩治的同时不断地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方式“推陈出新”,其手段“不胜枚举”,其类型“难以穷尽”。在大力打击这些恶意申请商标行为的同时,也带给我们重视知识产权合规建设的企业很大的启发。

 

 

1、在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合理申请商标

 

案例1中某酒业公司在20年至21年间申请了300余件商标,这个数量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来说并不当然会被归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从而驳回当前审查的商标。对于在单位时间段内申请多少会被认为是“囤积”商标,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该企业在两年时间里申请了300余件商标并不是审查不通过的当然理由,目前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等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认为数量只是参考要素之一,该企业不仅在短时间内申请大量商标,且包含第3、18、32、33、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更严重的是申请的商标如“迈巴赫”、“钓鱼贡”等与在先商标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且其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所申请商标商标存在实际使用情况,亦无法证明某酒业公司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或存在其他正当理由。最终认定其申请大量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并无实际经营的内容,却申请大量的商标,商标申请的内容涉及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一有风吹草动便即刻安排商标申请。如案例5中某申请人申请的“泉城百花园”与某田园综合体项目名称相同,且除该商标外,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方舱”、“火神山”“雷神山”等多件涉疫商标或其他公共资源名称。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除了申请商业运行必要的商标外,可能还需要申请防御商标作为保护主商标的壁垒,但切不可仿冒他人商标,亦不可抢占公共资源,更不可申请足以触碰社会公众神经的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环境。

 

 

2、合理管理和使用商标

 

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应运用到正常的商业活动中,而不是以此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如案例9中马某起诉某珠宝首饰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但法院审理发现珠宝首饰公司在马某之前便已使用“骄人”作为产品名称,马某申请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不具有正当性,法院其构成权利滥用。而案例8中行为人明知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古北水镇”具有重大权利瑕疵,仍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商标专用权,向他人发送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等。

 

上述案例中,涉案商标权利人未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合理使用商标,其在获得商标权后,只是以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正确使用商标,需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合规管理体系,让商标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充分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助力企业在发展中能够形成稳固的堡垒,防止他人钻空子,不然的话不仅会对现阶段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更有甚者也可能出现自己的商标权被他人“偷走”,陷入无权利保护的境地。

 

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规制商标管理秩序的主要依据,但是商标恶意注册现象层出不穷,权利滥用行为也是屡禁不止,手段也是越发“高明”。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下尽可能的使自己的权利形成稳固的体系,而完善该体系则需要对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不仅包含主商标主类别、关联类别,甚至于防御商标等,企业在进行申请的同时也要避免被认定囤积商标。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莫要有“身正不怕影子斜”的想法,自己合法合理使用商标权利并不是意味着就高枕无忧了,防人之心不可无,若发现存在他人仿冒的行为也要及时打击,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