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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及技术特征比对方法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1-15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取证,以判断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摆在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面前的一大挑战。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取证前的准备

 

在进行取证之前,我们需要对涉案专利进行深入的研究,了解其技术内容、保护范围以及权利要求等内容。我们还需要收集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资料,例如被控侵权产品的样品、照片、购买凭证等,以便进行后续的比对工作。

 

二、技术特征对比

 

在收集了基础资料后,我们需要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这一步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符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三、收集专家意见与第三方证据

 

在进行技术特征对比时,可能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鉴定机构或者专家证人的帮助。这些机构或专家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帮助我们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除了专业证据外,我们还可以利用第三方证据进行取证。例如,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信息,或者在相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网站上查找公开的技术资料。用户反馈、产品手册、第三方检测报告等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判断。

 

四、整理证据链

 

在收集了足够证据后,我们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应该包括基础资料、技术特征对比结果、专业证据以及公共资源等各方面的证据,以充分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技术特征比对阶段,机械领域和电学领域的特征比对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两者都遵循全面覆盖及逐一比对原则,但机械领域技术特征的认定主要关注结构、形状、工作原理等物理特征,而电学专利则更注重电路设计、算法、数据处理等软性要素。在特征比对时,对于机械专利,技术特征更容易识别和划分,而对于电学专利,技术特征可能更加抽象和复杂,在进行特征比对时,需要结合不同的验证方法。

 

案例1:CN201010104157.0一种组件显示方法

 

原告起诉被告生产的手机侵犯其专利权,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公开内容如下。


在进行特征比对时,长按被控侵权产品第一页面上某一组件(以下图中“微信”图标为例),第一页面进行了缩小,且在第一页面的侧面露出隐藏的第二页面的一部分,被长按的“微信”图标变大且处于可移动状态,说明页面是接收到了“微信”图标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而发生了变化,据此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进一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


手机操作界面示意图

案例2:CN201010580896.7一种智能密钥设备

 

原告起诉被告生产的USB key数字证书侵犯其专利权,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公开了智能密钥设备包括的各模块及功能,以及判断模块判断是否需要对交易报文段进行运算、判断交易报文段是否需要显示的过程。

 


对被控侵权产品勘验过程中,将被控侵权产品的USB接口与计算机的USB口连接,使用报文发送软件、指令发送软件向被控侵权产品发送相应的报文及指令,接收被控侵权产品发给计算机的数据,并利用解密软件进行解密,通过比对输入的报文、指令及解密后得到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运算过程,进一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勘验所用软件源代码均已进行查验,以保证所使用软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常用的发流软件分为两类,一类需要和特定硬件配套,例如TestCenter、Veriwave、Octoscope等,主要用于WIFI、路由器等的测试;Renix适用于复杂网络设备在研发阶段的测试。一类为纯软件类,例如xcap支持构造常见的以太网报文,龙卷风SVlanFrame支持ARP、PING、UDP、DHCP、PPPOE、IGMP等协议;iperf主要用于测试吞吐量;IxChariot测试应用层性能;华为IP工具IPOP 4.1支持发送二层、三层、IGMP、ARP等报文;VLC用于组播功能的测试。

 


报文抓取示意图

 

案例3:CN200820108005.6一种新型认证设备

 

原告起诉被告生产的动态令牌侵犯其专利权,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新型认证设备的整体结构、内部电路连接关系及功能。

 


对被控侵权产品勘验过程中,对涉案动态令牌进行了拆解,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动态令牌)是否包括权利要求1中的各部分结构,其中,被控侵权产品仅包括一块芯片,双方针对被控侵权产品特征产生两处争议:第一点为按确定键后显示的时间型动态口令是否为涉案专利中的已有动态口令,第二点为芯片中是否包括存储电路。

 

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被控侵权产品开机后直接按确定键,发出显示已有动态口令的触发信号,显示动态口令802815;关机重新开机,按确定键,第二次显示802815;删除屏幕清空,按确定键,第三次显示802815,时间滚动条随着时间变化,时间滚动条刷新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即未按确定键),屏幕显示885231。

 

在第三次显示动态口令802815后,时间滚动条刷新后动态口令变化为885321,由此可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存在时间型口令,是根据设备预先设定好的机制,随时间推进控制而不断变化的动态口令,该口令属于已有的动态口令,因此,按确定键后显示的时间型动态口令是为涉案专利中的已有动态口令。三次按确定键后均显示相同的动态口令,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中必然设置有存储电路。

 


动态令牌示意图

 

案例4:CN94194872.2一种组件显示方法

 

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基于以下逻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与涉案标准具有一致性,涉案标准已在我国执行,被告所生产的符合GSM/GPRS标准的手机作为在我国已上市的产品必然采用了该标准。虽然涉案标准中压缩功能为可选,但经检测,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压缩功能,据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的保护范围。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进行了比对,涉案专利与涉案标准中相应特征并不一致,因此并未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对于涉及显示方法类的专利,可采用操作被控侵权产品,分析界面显示情况的方式;对于涉及数据传输类的专利,可借助数据发送软件及解密软件等,对比分析发送及接收的数据来进一步确定;对于涉及芯片技术类的专利,可通过验证芯片所实现功能结合公知常识来进行判断;对于疑似标准必要专利但未明确声明的,首先需要验证该专利与对应标准中相应特征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