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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联名背后的商标性问题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1-19

前言:

 

前一阵火爆全网的瑞幸&茅台联名的“酱香拿铁”一经上市便引发诸多关注,掀起了一波销售热潮。当下,各大品牌为突破固有市场限制,通过IP联名不断增强品牌曝光度,IP联名款产品独特的设计,别具一格的展现风格,颇具话题性的宣传效果,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消费体验。品牌联名掀起热潮的同时也让更多的人开始思考“联名”背后的品牌价值与知产问题。本文将从商标法角度,结合具体风险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及探讨。

 

(图源分别来自:微博-luckincoffee 瑞幸咖啡、微博-Holiland 好利来

 

 

一、明确商标权利归属及确认授权方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联名本就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切不可忽略企业背调的重要性,应当在合作前明确核查商标权利人身份及权利效力状态,以免产生后续合作风险,甚至出现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

 

例如在2020年8月,森马推出“Semir国潮跨界合作-国潮少林功夫森马”系列服装,森马方称其通过少林寺所属单位的合作公司获得商标授权,但很快中国嵩山少林寺发布声明,称森马未经其授权,将“少林功夫”用作服装品牌标签。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开展品牌联名之前,企业需尽可能地明确商标权利归属及确认授权方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若忽视这重要的一步,可能致使出现品牌各方均陷入权利纠纷当中,不仅无法达成“互利共赢”,反而深陷法律纠纷之漩涡。

 

二、规范使用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1. 联名前排除商标侵权风险

 

实践中,联名商品的商标权发生权益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上文所述的森马案件,因此,企业联名合作不可只关注IP、流量等问题,还应当事先做好侵权风险防范。例如在其所提供商品的类别上先行检索核查是否存在他人已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以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 联名产品上规范使用商标

 

(1)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使用商标:

 

在目前的品牌联名模式下,企业大多是采用在联名商品上同时使用各方商标的方式,此种情况需要联名各方在该联名商品上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联名的一方超越商标注册范围,在联名商品上使用商标,属于商标的不规范使用,甚至可能引发侵权风险。因此,在联名合作之前,企业除明确自身是否在商品品类上有商标权利外,还需注意核查联名合作方的商标权利范围。

 

(2)商标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商标:

 

在品牌联名的情况下,经常涉及“商标许可使用”的问题。当前我国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区别主要在于,独占许可是商标注册权利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亦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许可是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可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普通许可是商标注册人及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可为多个)均可以使用。品牌联名的各方需在联名之前清楚地约定许可的期间、地域、许可方式、侵权责任等各项内容,并按照约定的内容规范行使权利,以免后续产生纠纷。

 

3. 品牌联名之赠品的注意事项

 

不少企业误以为赠品这种具有赠与形式的商品,因不支付对价,所以在赠品上打上标识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2022年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删除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3)仅作为赠品使用”的规定,结合近年来的相关案例,若赠品上的商标已起到了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多数情况下也是认定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因此,在品牌联名的过程中,即使是赠品,也需要留意商标规范使用的问题。

 

结语:

 

品牌各方在品牌联名时,不仅要从自身品牌、文化IP等各个角度考虑商业合作问题,还应当在合作前做好充分的企业背调及权属评估,在提升品牌形象及商业利益的同时,切不可忽略其背后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才能在品牌合作中发挥出1+1>2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