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5-20
在这个数据驱动的世界里,信息已成为个人生活、企业运营乃至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数据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却如同一座错综复杂的迷宫,考验着每一位数据探索者的智慧与判断。
什么是数据呢?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数据,就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这一定义涵盖了个人身份信息、个人浏览网页记录、消费记录等多种形式的数据类型。小到个人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时浏览的网页、下载的应用、存储的文件,大到互联网网站、手机应用软件、各类政务平台,都是数据。
数据的形式各种各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如:
1. 按表现形式分类有数值数据、文本数据、图像数据、音频数据、视频数据等;
2. 按数据结构分类有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等;
3. 按存储和处理方式分类有静态数据、动态数据。
……
数据的类型多种多样,但数据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同一种数据在不同的视角下也会有不同的身份。例如与我们日常生活越来越密切的短视频,从短视频本身来看其内容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录像制品。而在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创锐公司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在其自己的APP进行展示传播,法院认定创锐公司侵害了抖音平台对这5万余条短视频组成的“数据”所享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法院为何在该案中把短视频看做了数据呢?
著作权法是针对单一著作权客体,保护的是每个网络用户为创作短视频付出的劳动成本,并不是短视频平台收集者付出的成本。针对此类侵权,若要求抖音平台获取短视频创作者的书面许可并进行有效制止将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法院结合平台商业模式、经营规模及方式、传播对象、获利方式等因素,认为微播公司在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呈现整体短视频付出了巨大成本,对短视频整体享有重要的经营利益。抖音平台整体短视频产生的经济价值区别独立于使用单一视频内容产生的经济价值,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数据的使用方式各式各样,直接搬运他人数据伪装成自己的数据已是不合理法的,对于不仅将数据伪装成自己的还以此售卖获利的行为更是需要严厉打击。例如在学而思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学而思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和售卖的数据,是爱拼公司通过投入智力劳动,对诸多高校毕业生十年间的就业薪酬及就业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深度分析与系统整合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该数据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使爱拼公司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及用户流量,提升了竞争优势,涉案数据已经成为爱拼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
学而思公司未经爱拼公司的合法授权,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和售卖他人劳动成果来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损害了爱拼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经济利益,违背了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依靠自身的创新和服务质量来吸引用户,而非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资源。
结语
类型繁多的数据如同璀璨星辰,照亮了科技创新与商业探索的道路,每一种数据类型都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知识宝藏。然而,数据的广泛应用与价值挖掘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温床,而应成为推动行业进步、促进社会公平的正能量。我们需通过加强自我约束,提升合规意识,尊重数据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开放、公平的数据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