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12-20
近日,#烤炉通风孔撞脸蔚来Logo被判30万# 这一话题引发网友热议,冲上热搜。相信大家跟笔者一样,乍一看会觉得通风孔怎么也能被认定侵权?我们一起具体来看看吧。
图片来自“知产库”《当蔚来logo成为烧烤炉的通风孔》
上图中,左边是原告蔚来汽车的商标,右边是被告销售的烧烤炉,仔细一看就会发现,烧烤炉上的通风孔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基于此,蔚来汽车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28万元。
本案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标识就是这个与烧烤架融为一体的通风孔,这也是引起广大网友热议的原因。大家普遍会认为,通风孔是产品固有的功能设计,不会作为商标予以识别。并且,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中也有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北山狼”。因此,通风孔作为本案的被诉侵权标识能否被识别为商标,是否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对此,被告的抗辩思路主要有两点,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被告认为通风孔的设计是基于产品功能设计的需要,也是烧烤炉产品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虽为镂空图案,但并非行业惯用的通风孔形状,被告北山狼公司未能就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作为通风孔设计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方式更容易让相关公众联想到商品来源,客观上起到了识别来源作用,系商标意义的使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通风孔的确不是常见的圆形、方形或者三角形等通用形状,而具有一定的设计,但该设计恰巧跟原告商标一模一样,由于被告在庭审中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难谓善意。并且,原告也有自营的户外露营商品,也销售烧烤炉等商品。因此,消费者在看到被诉侵权标识时,很容易联想到原告蔚来汽车。
第二,被告还辩称在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被告自有的“北山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位于烧烤炉两侧显眼位置……在隔离状态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与蔚来公司或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联系,造成一定的混淆。……被告北山狼公司标注“北山狼”的方式并不影响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性质,对于被诉侵权商品而言,被诉侵权标识仍对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提供者起到了指示作用,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并未提及在被诉侵权商品宣传图中是否有标注“北山狼”商标,不过,即使被告在宣传图中明确标注了“北山狼”商标,根据本案法院的观点,可能也不影响本案对被诉侵权标识“”性质的认定。这主要也是考虑到:
首先,原告蔚来汽车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拥有的“”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已经有消费者产生了实际混淆。本案的判决书中也提到,被诉侵权商品有如下评论:“我还以为蔚来的呢”“这是蔚来烧烤架吗”“看了两遍才发现不是蔚来,那个标志真的太像了”“这是蔚来烧烤炉,真好看”“蔚来怎么转行做烧烤架了”。因此,即使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若有攀附他人知名品牌和商标的恶意,仍可能涉嫌侵权。
这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在设计自己的商标和商品时,应当主动避让知名企业的商标,即使抱有一点侥幸心理,都会有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