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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认定标准 ——以“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案为例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5-02-17

你是否曾经光顾过“大排档”?提及“大排档”,你的脑海中会浮现出什么画面?是遍布街头巷尾的小摊贩,还是粤语地区特有的“苍蝇小馆”?实际上,“大牌档”与“大排档”虽仅一字之差,在《商标法》的领域内却引发了不小的波澜。本文讨论的案例是关于“大牌档”商标无效宣告的案件,焦点在于“大牌档”商标是否应被视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接下来,我将结合这一案例,简要分析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概述

 

申请人: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南京大牌档”饭店的关联公司,在第42、43类服务上成功注册了多件“大牌档”、“南京大牌档”、“大牌檔”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均在有效期限内。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合淝大牌档”餐饮店的经营者。

 

“合淝大牌档”经营者以“大牌档”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特征为由于2022年5月对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3008805号“大牌档”商标向商标局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后经商标局审理,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全部维持。

 

在此案之前,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合肥金莲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还另以相同理由先后起诉过“汕头大牌檔”、“巢州大牌档”和“鹅头王串街大牌档”等多家餐饮店。

 

二、对“通用名称”认定的浅析

 

(一)认定标准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为某一范围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称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1、性质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可知:法定的通用名称指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而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界定标准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一般以全国范围内一般公众的常识为标准。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如果一般公众都认为某个名称属于某件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那么这个名称就可以被称为是通用名称。

 

(2)行业市场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代指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3)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4)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5)专业工具书、词典中被列为通用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通用名称的参考。

 

2、时空上

 

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知:商标通用性判断的时间节点通常贯穿商标从申请注册到无效宣告或撤销的全过程,因为除法定通用名称之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是一定区域内公众的通常认识,而随着商标的使用与市场不断变化,公众的通常认识可能会产生变化。因为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所以如果企业对其商标的不加以维护和良好地使用,也可能会致使其商标失去该功能而成为通用商标。例如在“金骏眉” 案中,法院认可涉案商标在2007年申请注册时,相关公众并未将其作为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加以识别和对待,不属于通用名称。但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在 2013 年被异议时,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来识别和对待,从而认定其属于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二)针对该案争议焦点浅析

 

在上述案件中,争论的核心问题均在于:“大牌档”是否属于餐饮行业中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通用名称。

 

“大牌档”一词源自方言,是指持特定执照、在街边售卖食物或杂物的小摊位。早期香港政府发放的牌照较大且需显眼悬挂,故而得名。不过随着时间推移,香港大牌档减少,很多年轻人误以为是因摊位沿街排列而称“大排档”。

 

但是在《新华字典》、《通用规范汉字字典》等中国大陆出版的权威字典、词典中及香港、台湾地区权威机构编纂的词典中,均未收录“大牌档”这一词条,这表明“大牌档”并非被词典认可的通用名称。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权威查询系统中搜索“大牌档”、“牌档”均无相关结果,说明“大牌档”并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使用的通用名称。此外,通用名称应为“大排档”,而非“大牌档”。

 

商标局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大牌档”已成为餐厅等服务项目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未构成通用名称。

 

显而易见,“大牌档”并不属于法定的通用名称。那么“大牌档”是否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呢?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即——“大排档”一词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但与之同音不同字的“大牌档”是否也可认为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呢?

 

换言之,该案的争论焦点正在于同音字转换是否影响通用名称的认定。

 

在一些情况中,同音字的转换往往可能导致字义改变从而影响相关公众对标识的认知,例如:“海报”和“海豹”,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却天差地别,使“海豹”一词完全可以用于广告服务上。

 

但在该案中,很多学者认为虽然“大牌档”与通用名称“大排档”为不同字形的同音字,但由于公众对“大排档”这一通用名称的认知更多为其呼叫方式【dà pái dàng】而非其字形,在公众心中字义更不会因字形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因此同音字在此案中的影响不应被放大判断,而应认定“大牌档”一词为通用名称。

 

而笔者认为该案中商标局认定该“大牌档”商标未构成通用商标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法》中关于通用名称禁用的条款旨在防止个人通过占有公共资源取得不正当的市场垄断优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根据“大排档”一词的演化历程来看,是由于香港大牌档减少,很多年轻人误以为是因摊位沿街排列而称 “大排档”,着重点已从牌照的特征转移至沿街排列的小型摊位,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更多用“大排档”、“路边摊”、“小吃摊”表示闹市路边摆设的熟食或衣服、杂货摊,结合该案“大牌档”实际使用场景来看: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南京大牌档”饭店,在装修上整体采取中式江南庭院的设计,营造出清末民初时期茶楼酒肆的氛围,与通用名称“大排档”(即室外的大排档、路边摊、小吃摊等)完全不同,其在经营形式上也与通用名称“大排档”具有明显区别,可见其与通用名称“大排档”完全不同,因此也不会垄断该通用名称“大排档”的使用利益;而真正与其密切关联的“大牌档”早已退出一般公众认知视野,不被广泛知晓提及,自然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并且在其长期的使用与宣传中,也使“大牌档”标识取得了显著性。

 

三、思考

 

该系列案件引起许多争论,很多媒体提出质疑,认为如果保护该“大牌档”的商标专用权,岂非意味着其他“大牌档”商家都得改名?而实际上在许多由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对其他企业商标的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中,商标局均对其诉求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由于该商标的显著性依然是较弱的,因而商标局虽然对“大牌档”商标作出了不认定其为通用名称的裁定,但也不能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体现出《商标法》在保护市场良好秩序、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私权之间的平衡。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标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标识,更是企业品牌形象的核心载体,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应当深刻认识到通用名称禁用规则的意义,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始终保持谨慎和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品牌焕发强大的竞争力与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