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8-08
案件焦点
从商标标识本身近似程度、“高德”在先知名度、显著性等三个最重要的因素来论证。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20日,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9类“导航仪器,运载用具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代理人在监测到被异议商标之后及时通知异议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异议人及代理人一致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将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异议人委托智信禾诉讼团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裁判要旨
商标局支持了智信禾诉讼团队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高德”,整体含义与各引证商标无明显差异,易被误认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最终认定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律师点评
异议人是中国领先的数字地图、导航和位置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高德”是其核心商标,在第9类“导航仪器,运载用具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高德地图”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臆造词属性使得“高德”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
异议人在9类“导航仪器,运载用具用导航仪器”等商品上拥有多项在先商标权,被异议商标“互联高德”完整包含了“高德”二字,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异,属于包含他人在先具有极高知名度或极强显著性文字商标之情形。
代理律师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依法不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