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5-29
案件焦点
本案涉及服务商标如何提供使用证据。服务类别的提供使用证据相对于商品类别的提供使用证据难度要高,而复审商标是服务商标时,特别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服务项目,由于商业惯例,前述证据往往难以取得,因此提供复审商标具体使用形式的证据就相当重要。
案情简介
复审商标(第41类)
申请人:北京众览无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明
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流动图书馆,娱乐信息”
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申请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商标局下发的提交使用证据通知书,未提交使用证据,导致复审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代理人联系到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情况后,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复审,提交了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裁判要旨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使用“娱乐信息”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维持了复审商标在“娱乐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律师点评
当复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情况下,往往可以通过销售合同和发票的组合直观地证明销售时间、销售地域、销售量等,再辅之以提货单、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审计报告等证据即可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本案代理律师仔细研究了复审商标核定提供的“娱乐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特点,收集第三方平台确认申请人公众号发布消息编辑日期不可更改,固定了证据取得时间,同时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第三方平台对申请人APP属于“生活娱乐”的类别划分佐证了申请人提供了“娱乐信息”服务。在复审理由阐述过程中重点强调了自媒体行业的特殊性及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时间的不可篡改性,从而得到了商评委的支持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