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5-23
案件焦点
在不同审理阶段如何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按照商标注册审查阶段的审查标准,首字读音或字形不同的三字商标通常不会认定为商标近似,但是在后续的评审阶段中,是否一律判定为近似商标则需综合考量。
案情简介
申请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 “人用药,药物饮料,医用减肥茶,医用止痛制剂,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卫生消毒剂,阴道清洗剂,医药用晒伤剂,医用浴剂”
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裁判要旨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毓婷”并非固有的中文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独创性,争议商标同引证商标在文字结构、读音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申请人“毓婷”商标在国内医药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点评
本案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述,证明了引证商标“毓婷”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以及“毓婷”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并结合两商标在文字结构、读音等方面的近似性等因素,从而协助申请人顺利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