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04
多禾律所代理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两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紫光集团有限公司32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持,并变更企业名称。
案情简介
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由清华大学于1988年成立,申请注册的第1153279号“紫光”商标在“数据处理设备(扫描仪)”商品上曾有过多次认驰记录。原告发现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和指纹锁商品上使用了“清华紫光”标识。该标识完整包含了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紫光”商标。同时,被告将“紫光”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方代理原告主张被告使用“清华紫光”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将“紫光”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32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持,并变更企业名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原告起诉时,被告已成立10年,且其销售的商品与原告驰名商标指定的商品跨类较大。原告通过知名度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角度,充分论证了被告使用“清华紫光”会构成混淆误认。本案对于从事侵权行为较早,且商品跨类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意义。同时,本案的高额赔偿判决也对侵权人形成了有利的威慑,最终被告执行了法院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