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04
【案情简介】
粉笔蓝天公司系第23651255号“粉笔”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在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粉笔头公司与原告经营的业务相同,粉笔头公司的企业字号和其使用的“粉笔慧考”商标涉嫌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我方代理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二审法院支付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30余万元。
【律师点评】
“粉笔”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此类型商标若要主张构成侵权,需要证明被告有恶意因素才能提高案件胜诉概率。
原告在成人教育培训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粉笔为原告的主要品牌。被告经营的业务和原告相同,可以表明其具有主观的恶意。同时,被告在互联网上有较多的投诉记录,其继续使用“粉笔慧考”商标将有可能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印象。最终法院从知名度、恶意等角度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