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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这些有趣的“特殊”商标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9-04-17

 

平凉金果”、“德庆贡柑”、“平谷大桃”、“金华火腿”、“龙口粉丝”…….这些耳熟能详的美味食品,是不是已经让你垂涎欲滴了?乍一看,地名加产品,不似一般商标,但又如此知名,权利人定有“金钟罩”保护,没错,这就是今天要聊一聊的“特殊”商标——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律予以保护,地理标志可以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予以注册;1999年质检总局也启动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原产地保护和地理标志保护登记;2007年,我国农业部开始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主要保护初级农产品。至此,我国有三个部门分别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下图分别为是三个部门的地理标志。

      


相较于其他两个部门,商标局依据的则是《商标法》,从保护力度上强于上述两种模式,另外由于与商标注册为同一法律体系,因此也不易出现如“金华火腿案”的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争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对比: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

 

申请人

团队、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对所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对地理标志所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使用人

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 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单位或个人 参考上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其他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后可以转让 参考上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举例

   

   

     

    

   

     

 

 

由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与普通商标多为某一个体独占的特点相比,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更加适用于保护地理标志。因此产生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两个概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常合称为地理标志商标。


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地理标志商标要么是集体商标如“镇江香醋”、要么是证明商标如“绍兴黄酒”,但证明商标有可能不是地理标志如“绿色食品”,集体商标也可能不是地理标志如“新华书店”。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我们也可以据此粗略判断一个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是否同时是地理标志,如集体商标“沙县小吃”虽然包含有地名“沙县”,但“小吃”并非确切的“品名”,也与人文或自然因素无关,所以“沙县小吃”并不是地理标志。当然此方法不是准确判断地理标志的依据,比如由于历史等原因存在一些含有地名的普通商标,因此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此方法仅供参考使用。


从近日商标局发布的简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的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此举也切实减轻了地理标志申请人的负担,降低了地理标志的申请门槛。在此过程中我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数量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截至2017年5月,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已达3615件,一半以上的地理标志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地理标志独具特色的地域优势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