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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GUI外观设计无效决定的启示

作者:

时间:2018-02-06

GUI,是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的简称,即人机交互图形化用户界面设计。GUI设计作为软件与用户直接产生交流的媒介,其设计的好坏,也直接影响着用户对软件的使用体验。特别是动态GUI,其设计需要切换流畅、画面美观,也需要设计人员付出更多的努力。优秀的GUI设计一经面世,必定为大家竞相模仿。如何使自己公司辛苦设计的GUI受到专利的保护,是每个公司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下面以全国首例GUI外观设计决定来和大家分享,并分析该案件为GUI外观申请带来的启示。

 

案情简介

 

案件编号:6W107969

决定号:31958

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201530383753.0

授权公告日:2016年2月24日

 

案由:

2016年6月21日,广州动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责令北京猎豹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包含侵权界面设计的产品,用于手机的应用程序——猎豹浏览器;删除其官网、应用商店、手机预装等多个渠道上包含侵权界面设计的猎豹浏览器的下载链接及安装包。

 

2016年10月24日,北京猎豹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递交了证据1和证据2,要求宣告专利201530383753.0专利权全部无效。

 

证据1:(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440号公证书复印件以及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的打印机,共89页。

北京猎豹认为:

1)涉案专利的用户界面与手机功能无关,仅仅是图文在手机上的显示,实质上属于图文排版;

2)证据1公证了UC浏览器2015820日的历史版本,其中公开了涉案专利设计1的图形用户界面,因此涉案专利设计1属于现有设计。

3)涉案专利设计2的主视图与证据1的主视图完全一样,仅区别于界面变化状态图上部的变化形式不同。单是这种差别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涉案专利设计2与证据1相比没有明显区别。

 

下面是证据1中的主视图以及界面状态变化图1~5。

 

 

证据1的界面状态变化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