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6-04
中国人喜欢团聚,逢年过节都会聚在一起吃顿团圆饭,饭后聊聊家常,小孩一起嬉戏玩耍,想来就是一幅美好的画面,与之美好画面相衬的食物必然少不了代表喜庆的糖果。“怡口莲”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但小编近日买到的“怡口莲”与以前相比,味道确大有不同…
细看才知,此是“怡口莲”,而非 “怡口蓮”……是不是傻傻分不清~~
“怡口莲”生产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怡口莲公司”)于2014年成立,其官网显示是一家集果冻、膨化、饼干、米果制品为一体的现代化食品企业。而“怡口蓮”是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下称吉百利公司)旗下品牌,我们知道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一个国产,一个进口,虽然都是糖果公司,但产品的名字竟然如此一致,虽然繁简体有点区别,但也太难区分了o(╥﹏╥)o。
网上一搜索,果然“怡口蓮”告了“怡口莲”……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
被诉“怡口莲”标识使用行为构成对吉百利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怡口莲”标识被认定为无效后,怡口莲公司依然在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销售包装上印有“怡口莲”的糖果,并且突出使用“怡口莲”标识, “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怡口莲”核定使用商品与“怡口蓮”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故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标识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在“怡口莲”商标无效前,怡口莲公司注册“怡口莲”和使用“怡口莲”商标的行为,均具有主观恶意。吉百利公司在中国大陆对“怡口蓮”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大量的使用,“怡口蓮”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而怡口莲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同属于食品行业的经营者,模仿 “怡口蓮”商标,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与之极为近似的“怡口莲”商标,具有攀附“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故意。两公司商品在市场中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在无效宣告程序期间,怡口莲公司还分别申请与“怡口莲”相近似的九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30类,主观恶意明显。综上,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怡口莲公司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企业名称的选择和注册。“怡口蓮”商标经吉百利公司广泛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相关公众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且怡口莲公司同样是糖果公司,不可能不知道。怡口莲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但其非但没有进行避让,还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进行注册。两公司的糖果销售渠道与方式基本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对二者进行区分或者具有较大可能性认为二者具有关联关系。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友情提示】: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应是经营者所恪守的价值观念。为了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搭便车”“攀附”等行为必然将被打击和规制。若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宣传等行为时,则具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经营者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建自有品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