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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单一性判断与分案申请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9-14

引言:我们在阅读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书时,往往会发现有些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多个“主题”并形成了多套权利要求,例如“一种清洁装置”、“一种清洁装置的使用方法”和“一种清洁方法”等等,那么,《专利法》为什么会允许在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出现多个“主题”呢?这就不得不提到《专利法》的“单一性”规定。

一、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根据《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也就是说,当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就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进一步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通俗来讲,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可以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因此,在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实践中,通常只需要考虑每个“主题”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即可,但是也有两种例外情况,其一为形式上看似为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其二为在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则需要考虑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在专利代理师的撰写实践中,通常会在两个时机进行单一性的判断。首先,在初次阅读交底书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交底书中的交代的技术方案明显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且分别具有独立的技术效果,例如“除草剂”和“割草机”,即可判断两个“主题”之间明显不具备单一性,此时就需要进行分案申请。其次,在经过检索从而确定现有技术后,应当通过现有技术确定本申请中每个“主题”中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若干个“区别技术特征”,再根据每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相同或相应从而对不同“主题”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

二、抽象案例展示
现通过一个抽象的案例,对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进行举例说明: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下列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一种陶瓷材料M。
权利要求2: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陶瓷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X。
权利要求3: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陶瓷材料作为人造骨骼的用途。
权利要求4:一种由权利要求1所述陶瓷材料制成的人造骨骼,特征在于Y。
权利要求5:一种由权利要求1所述陶瓷材料制成的茶杯,特征在于Z。
分析:可见,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M;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M和X;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M和人造骨骼的用途;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M和Y;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包括技术特征M、茶杯和Z。
因此,只要技术特征M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特定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保证权利要求1-5相互之间具有单一性。
但是,如果经过检索发现技术特征M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分案,重新根据技术特征X、Y、Z或用途判断哪个权利要求能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