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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畴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10-29

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指的是通过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截取片段后加入解说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概括整部作品的主线发展,以此让观众快速了解一部作品的视频。自2016年“谷阿莫”凭借此类短视频走红后,大量电影解说类短视频在各平台涌现,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文拟从“合理使用”的角度论述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一、“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指的是为了某种目的,可以不经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即可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认定合理使用的“四要素”
对于如何认定“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较为宽泛,可以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四要素”分析法:
首先,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即使用者引用作品的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其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性质;
再次,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适当使用”的判断需要同时考虑该短视频的作品片段与该作品整体的比例,及作品片段与短视频本身的比例,若短视频基本都是他人作品的片段,则很难证明其引用的合理性;
最后,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若该短视频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了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则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三、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笔者结合上述四要素对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进行分析,认为其并不构成合理使用,仍属于侵权行为。
首先,电影解说类视频一般会截取电影正片视频甚至主要情节以便观看,一般观者看完电影解说类视频后即了解电影的主要内容,无需再观看该影片。从介绍、评论或说明电影的角度来看,明显非必要。例如电影的百度百科、豆瓣影评中往往并不包含电影视频;
其次,电影解说类短视频的画面基本都是截取自影视作品,且为最核心的片段,对短视频本身及原作品而言都起着重要作用,明显不属于“适当引用”;
最后,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使得观众无需对原作品进行观看即可了解作品剧情、关键情节,对原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从而影响了原电影的发行、传播,实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电影解说类短视频虽火,但其实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四、建议

对电影解说类短视频up主来说,若要避免侵权风险,最直接、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即取得原作品的授权,或是与片方达成合作,以短视频的形式进行电影宣传、传播。若未取得版权方授权,则在视频制作中应尽量避免违反上述四要素,在“合理使用”的范畴内使用原电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