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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创造性答复中的争辩点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11-02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发明创造性评价的主观因素,客观评价发明的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创造性: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代理人在收到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需要对上述三个步骤中常见的一些争辩点了然于心。在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时间信息并确定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阅读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之后要避免直接进入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阶段,而是先要确定对比文件1是否能够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除常规从技术领域、技术构思等方面判断之外,笔者主要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角度来阐述。即主要判断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即是否涉及本发明关注的技术问题。内在联系体现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与本发明关注的问题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例如,对比文件1中存在着、希望解决或已经解决了这样的技术问题,也可以是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记载,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能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若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本发明关注的技术问题,则在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起点来做出本发明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得到本发明。


与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对应,代理人的第二步工作也相应地拆分为两个步骤:(1)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区别特征的认定是否正确,笔者在此主要阐述: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多个特征,应当作为一个或一组技术特征整体考虑,对于机械案而言,常见协同作用例如是机械结构中的紧密配合关系,对于电学案而言,常见协同作用例如是工作方式中的条件关系;(2)在核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区别特征认定正确后,核对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有问题,在该步骤,笔者主要从以下两点阐述:

< 1>核对审查员在认定区别特征给发明带来的效果时,是否仅局限于区别特征自身固有的性能,未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未考虑区别特征的引入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

< 2> 审查员是否带有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思路、解决手段以及引入相应技术手段的指引,即是否将技术问题进行了技术手段化。若将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手段化,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势必会在第三步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中陷入“事后诸葛亮”式的误区。

 

三步法中的前两步为相对客观的阶段,如果能在前两步中找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漏洞作为答复点,当然是极好的。第三步中需要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第二步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应用到第一步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中解决第二步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是在审查员在了解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情况下,要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视角、做到在完全不了解本发明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分析本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因此在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中容易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两点阐述:<1>. 要注意审查员在判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时,是否判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能否产生动机去进行改进,而不是在知晓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后,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进行改进的可能;<2>. 从技术方案角度考虑,对比文件 1与公知常识或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若存在技术障碍或导致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存在结合障碍,从技术效果角度考虑,若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或与对比文件2结合后产生的结果,则通常不具有将其进行有目的结合的动机。

 

结语

创造性审查是当前审查环节的重中之重,相应地,代理人要对创造性审查各个步骤中容易存在的问题了然于心,准确地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最大程度地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172-173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案说法. 13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