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12-10
欧盟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欧盟商标”、“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作为一个成员国、或逐一指定成员国)以及逐一委托各国律师办理三种渠道,去获得该地区的商标保护。
欧盟27个成员国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与很多欧洲国家相似,欧盟商标只包含绝对理由审查(如:禁止使用和注册的相关内容),无相对理由审查(如相同/近似商标审查)。商标申请流程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形式审查) 欧盟商标查询报告发送给申请人和在先权人—实质审查(绝对理由)--公告(3个月异议期)--注册(默认签发电子商标注册证)。欧盟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期满前6个月至期满后6个月可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满5年的,如未使用可能被提撤销。
在此笔者着重介绍下欧盟商标异议:
关于商标异议流程,欧盟商标局异议处在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对异议人的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商标局将发送通知给异议双方,随后进入冷静期或谈判期(the cooling-off),谈判期最多可以持续24个月。欧盟商标设置该程序旨在让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以此减少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异议双方进入谈判期后,随时可以要求终止,并进入到对抗期。对抗期结束,如裁定异议不成立,那么异议人将需支付被异议人赔偿金;如裁定异议成立,那么被异议人将需支付赔偿金给异议人;如裁定部分异议理由成立,那么部分冲突的商品或服务要被删除,通常情况下异议双方各自分担费用。
欧盟商标,即使未注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有使用,也可以作为在先权利作为无效的相对理由。欧盟商标异议,如异议人撤回异议或被异议人(申请人)撤回商标申请,很可能被裁定承担另一方的费用。笔者经历过一件欧盟商标被他人异议的,被异议人自始至终未作答辩,最终承担了200欧元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了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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