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1-28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评述,对于这种评述,代理人该如何答复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号:CN201310556488.1
发明名称: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
专利权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2013-11-11
授权公告日:2015-04-29
在上述案件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记载,上述案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之一是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3~1:4。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技术原理可能是本领域公知的,但技术手段不一定。《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进行了举例:“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公知常识通常是指技术手段,而不是技术原理,虽然技术原理可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但基于已知的技术原理获得非常规的技术手段可能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在本案中,区别技术特征1的作用是提高碳转换率。虽然“原料在反应室中反应时间越长相应的碳转化率也就越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原理,但是为了提高碳转化率可以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有很多。例如,对比文件1中:气化室为上部容积大于下部容积,这样的形状设计使干粉与氧化剂在气化室的停留反应时间增加,提高了转化效率。对比文件2中:在加压高温气化步骤中使用一种气化反应器,该气化反应器高度与其直径的比是3.5~5.0,以便延长物料停留时间,提高气化效率和碳的转化率。并且,请求人未提供证据表明采用调整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技术原理与技术手段之间并不存在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该已知的技术原理来提高碳转换率的技术手段不是唯一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已知该技术原理的情况下,可能会采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提高碳转换率,但不一定能想到采用本方案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小结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可能是根据技术原理公知得出区别特征公知的结论,在该种情况下,就需要代理人准确区分技术原理与技术手段,进而确定区别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
代理人在答复“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时,可以从技术原理的角度确定技术手段是否是公知常识。首先可以判断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否从技术原理的角度对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进行评述,若是,可以基于现有技术确定技术原理与技术手段之间的关系,若该技术原理可以对应有多种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常用的并非是本方案提出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判断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例如,对于技术问题A,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解决方案需遵循技术原理B,但技术原理B在现有技术中对应有多种技术手段,且该多种技术手段均与区别特征C不同,因此,在审查员未给出其他理由证明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区别特征C不是公知常识。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案件】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