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12-27
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常以“侵权商品存在刷单情形而真实销量低”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赔偿责任。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明确刷单的违法性质,法院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对刷单抗辩的态度逐渐由支持转为不支持。
但因无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不同等多种因素,不同法院对刷单抗辩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笔者现检索整理部分判决对刷单抗辩的不同观点,以供参考,主要涉及刷单证据的采信、赔偿数额的确认、诉讼成本的承担、刷单行为的规制等四个方面。
一、刷单证据的采信
就是否采信刷单证据,法院多数判决从真实性、关联性角度进行审查,少数判决则从合法性角度出发直接不予采信。前者表明法院仍有可能支持刷单抗辩,后者则直接否定了支持刷单抗辩的可能性。
二、赔偿数额的确认
刷单销量是否可作为赔偿依据,法院主要存在四种态度,刷单销量不属于真实交易数据;刷单销量可作为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虑;刷单销量可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刷单销量不予扣除(违背诚信角度、造成权利人利益受损角度)。
三、诉讼成本的承担
侵权人刷单形成的销售量经常使权利人对案件诉讼标的作出错误预计,并因此承担较为高额的律师费用或诉讼费用。部分法院基于刷单行为的不正当性,判决侵权人全额或高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四、刷单行为的规制
刷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侵权人有通过刷单售卖侵权商品的行为,则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竞合的问题。依据相关判决,法院在商标民事侵权相关案件中就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存在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