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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侵权案的反思——恶意诉讼还是积极维权?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12-30

基本情况:

上海万翠堂公司于2014年在43类(服务)上取得商标“青花椒”的注册。在万翠堂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馆在未经万翠堂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广告、牌匾上,侵犯了其商标权,对多家相关餐馆提起诉讼并索赔。尽管目前该公司董事长表示已经撤诉并否认通过恶意诉讼来赚钱,但目前被诉商家还未收到撤诉通知。

争议焦点及分析:

1.青花椒是否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名词,其作为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主要体现在调味品和食品上而非餐饮酒店服务上。就如同苹果(apple)可以注册在手机、电脑等第9类商品上但无法注册在水果、果汁等商品上。因此,权利人于2013年在第43类申请“青花椒”商标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青花椒”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遂予以初步审定并最终获准注册。同时,权利人的“青花椒”商标在注册成功后也多次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主要依据的法条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最终国知局裁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青花椒”系使用于饭店、餐厅等服务上的通用名称,“青花椒”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厅等服务上也并非直接说明或描述服务的内容、质量、方式、目的等特点,最终对“青花椒”商标予以维持,由此也从侧面反映了国知局认为“青花椒”系列商标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不属于通用名称而可以获准保护。因此,“青花椒”商标既然成功注册在了43类餐饮服务上,那就理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权利人万翠堂公司在第43类上的“青花椒”注册商标信息
2. 四川“青花椒”餐馆是否侵权

部分四川“青花椒”餐馆将知名菜作为招牌,且没有自己本身的店名,因此直接将含有“青花椒”字样的菜名直接用于店铺的广告、牌匾、宣传上等构成了商标性使用。尽管“青花椒”相关菜名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对于一些外地的游客仍有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有明显误导的嫌疑,因此构成了侵权。而如果将自身的商号或者店名与“青花椒”系列菜名结合,将自身商号或者店名作为显著识别部分,则侵权可能性及程度将大大降低。

如下表中所示,图1、图2中的“邹鱼匠”商标字体小于“青花椒”系列菜名,极可能被认定为是对“青花椒”突出性使用,进而构成商标侵权。而图3中将自身商标“半天妖”突出性使用,后面使用的“青花椒烤鱼”字体小于自身商标,易被消费者识别为是对菜名的描述性使用,从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图1)

(图2)

(图3)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鲁02民终8985号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也认为:在通常意义上,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3.万翠堂公司是否恶意诉讼

因被诉侵权的餐馆中有大部分企业存在在店招、菜单等上突出使用“青花椒”情形,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不能简单地以侵权数量、申请赔偿额直接认定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在本案中,万翠堂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通过恶意诉讼牟取利益的意图,因此不宜认定为“滥用商标权恶意诉讼”之行为。


被诉侵权方救济途径:

1. 对万翠堂公司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被诉方可以通过知产局对万翠堂公司所拥有的“青花椒”系列商标在第43类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一旦万翠堂公司的“青花椒”系列商标被无效,该系列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四川“青花椒”餐馆也不存在侵权行为。

2. 抗辩

“青花椒”系列商标是在2014年被万翠堂公司在第四十三类上取得注册的。但实际上“青花椒系列”菜品在当地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侵权方可以基于以下几点抗辩:
(1)若是在2013年之前已经有过长时间的使用,可以通过《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来进行合理使用的抗辩。
(2)若仅仅只是在菜单、店招等上将“青花椒”作为菜名进行描述性使用,有自己商标进行突出性使用,也可以通过主张对于菜名的描述性使用进行抗辩。
(3)若被诉侵权方已有“主品牌+菜名”注册商标(见图4),并对该注册商标进行规范性使用,则以该注册商标作为抗辩理由(参见(2019)沪73民终182号二审判决书)。

(图4)

总结:

部分四川“青花椒”餐馆直接将“青花椒字样”作为店铺招牌,本身并没有自己的商标或商号作为显著识别部分,且将“青花椒”系列菜品作为自己商业标识中的主要识别部分,构成了商标行使用并涉嫌侵权。而一些将自身商号和“青花椒”系列菜名结合起来的餐馆则侵权可能性及程度较小,需结合个案分析。

 

我方坚持认为,已获得授权的商标应该得到充足的保护;权利人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该积极进行维权;被诉侵权方对于其行为或判决有争议,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救济而非通过舆论裹挟司法。对于万翠堂本次大面积维权,针对的侵权行为确实也存在未超出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情形,因此不应当简单地一概认为是恶意诉讼。

 

同时,对于中小餐馆的经营者来说,简单的只将单一菜名作为招牌而没有自己的店名或商号名显然不利于长久发展。同时单一菜名也不能体现本身餐馆的特点,不利于消费者辨识且很容易引起混淆误认,同时不排除部分餐馆确实通过误导消费者来为自己餐馆吸引流量的可能。尽管万翠堂最近声称已经放弃了诉讼,但也为广大餐馆经营者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