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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功案例中的启发-权利要求布局要丰富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12-04

近日智信禾又收到无效审理部关于一件逻辑思维训练装置的无效决定,成功将该逻辑思维训练装置的专利权全部无效。小编历经了该案中的一系列难点,引发了在新申请撰写阶段如何保证权利要求清楚,在无效、诉讼阶段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思考。


  • 无效案例的情况: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逻辑思维训练装置包括壳体、纸卡与电路板,壳体开设有容纳纸卡的卡槽,……电路板设置在壳体内且位于卡槽下方,所述电路板与纸卡相对面上设置有红外识别组件与触摸按键,触摸按键与纸卡上的图案相对应……”。


而在涉案专利的图中显示电路板2只有如下图1所示的大小:

 


图1


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电路板上设置有触摸按键,触摸按键与纸卡的图案相对应”的特征就会出现歧义。即触摸按键与纸卡的图案是如何对应的。


第一种情况,电路板上有按钮,按键与纸卡的图案对应,用户触控按钮,可以与纸卡上的不同图案对应,参见下图2和图3:


图2

 


图3


图2所示的逻辑训练机中,包括有按钮300,在图3所示的纸卡上有与按钮300对应的标记200。这种形式的对应关系也是属于“触摸按键与纸卡的图案相对应”。


第二种情况参见下述图4和图5,图4所示的儿童学习机的电路板中有轻触开关12,图5为儿童学习机的纸卡,纸卡上的图案与电路板上的轻触开关12对应,用户按压纸卡上的图案,可以触发电路板上的轻触开关,这种形式的对应关系也属于“触摸按键与纸卡的图案相对应”。


图4


图5


而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对“触摸按键与纸卡的图案相对应”的特征并没有进一步的限定,也没有相关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进行限定。因此,该技术特征存在不清楚的问题。在涉案专利提起无效的过程中,该技术特征就是存在争议的技术点,为了确保可以对该技术特征进行无效,代理人选取了两种不同的证据组合方式,来分别应对不同的特征解释,从而增加无效涉案专利的机会。


  • 经合议组认为:


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的内容,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以第二种情况进行解释,并在第二种解释的前提下,使用了第二种解释对应的证据组合方式。


在专利申请的整个周期中,由于阶段不同,考虑的维度不同,在申请阶段,专利权人希望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撰写少。在无效阶段,专利权人又希望用最合理的解释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在涉案专利中,权1仅限定了“触摸按键与纸卡的图案相对应”,希望请求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但是在从权中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限定,从而导致在无效阶段,没有更加合适的从权可以对该特征进行限定。


因此,这就需要代理人在新申请撰写阶段,将权利要求进行有层次的布局,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别布局,即时在权利要求1遭受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有多个层次的从权进行限定,从而保证专利权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