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2-08
202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极大促进了代理机构和评审案件当事人对评审案件中止审理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关于中止情形,分为应当中止的七种情形及可以中止的三种情形。其中与中止情形规范密切关联的案件类型是驳回复审案件,而在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涉及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对案件结果有实质影响,同时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的情形,属于应当中止的情形(具体要求见下图)。
但最近我方在实操中遇到个别驳回复审案件符合上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但实际审理中并未中止,直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我们先来看看以下示例的情况:
当事人的某申请商标在注册审查阶段被商标局以《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援引了2件引证商标,这2件引证商标覆盖申请商标指定的全部商品群组,在提出驳回复审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且对本案结果有实质性影响,我方在在驳回复审的简单理由及补充材料阶段均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认为该案情况符合中止情形(七),应当予以中止审理。但国知局在审理的过程中,并未中止审理,直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见下图)。
根据这个案件结果来看,当前驳回复审案件是否中止仍存在一定自由裁量空间,并非符合中止条件就能当然认为案件能够中止审理。
如果符合中止情形但未中止审理的驳回复审案件,建议当事人通过商标行政诉讼的预登记制度(即在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前引证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且对本案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最长享有12个月的预登记期限)进行救济,通过预登记能够获得最长12个月的等待期,为申请商标的获权提供更多可能。
最后,祝愿大家的案件都能取得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