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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程序中如何延长审查期限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2-19

当前我国商标基数巨大,商标申请时难免会遇到商标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通过对在先近似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宣告等争议程序也成为了商标确权过程中的常见手段。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周期较短,而引证商标争议程序的审查周期较长,如何延长商标确权程序的审查周期就成为商标确权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环。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各确权阶段中延长审查周期的途径。


1、商标注册申请阶段递交暂缓审查请求


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后,若已针对在先近似商标提起撤三、异议或无效宣告等争议程序的,可据此为由向商标局递交暂缓审查请求。暂缓时间通常不超过商标注册申请的9个月审限,是否暂缓或是否解除暂缓目前均无回执文件。


2、驳回复审阶段提出中止审理请求


商标进入驳回复审程序后,若引证商标处在撤三、异议或无效宣告等争议程序中,申请人可主动向国知局主动提出中止审理请求。目前对驳回复审中止审理的具体中止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如拟恢复驳回复审审理,应由申请人主动提出恢复审理请求。


3、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阶段进行预登记


于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立案阶段,若在驳回复审决定作出前,引证商标已在撤三、异议或无效宣告等争议程序中的,申请人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预登记立案。预登记立案后最长可延长12个月审查周期,原告需在12个月结束前向法院申请正式立案,否则视为未起诉。


4、情势变更发生后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再审请求


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二审败诉后,如引证商标仍处于撤三、异议或无效宣告等争议程序中的,申请人可继续监控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一旦引证商标被撤销公告、无效公告后,申请人即可在引证商标被撤销公告、无效公告后的6个月内以情势变更为由提起再审请求,争取商标确权。


以上为商标确权程序实操中常见的延长审查周期途径。恰当延长审查周期,对于申请人在增加商标确权概率、控制成本等方面均具有积极作用,申请人需要结合商标确权所面临的实际案情制定合适的延长审查周期方案,以满足商标确权的具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