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2-22
【名词解释】
屏摄:观众想要更多的展现自己所作出的举止,通常只有简单的几个画面或极短时间的视频。
盗摄:受经济利益趋势的盗版行为,会大篇幅甚至完整盗录。
大家新年去看电影了吗?
忙忙碌碌了一年,包括大年三十也不消停,做年夜饭,包饺子,发拜年信息。大年初一,终于可以好好歇一下啦!于是笔者选择去电影院看一部喜剧片,想着可以开心的放松一下。
可是电影才开场不到十分钟,笔者就不开心啦!因为笔者右边的观影朋友,3个人一起来的,同时拿起手机对着电影屏幕开始“拍、拍、拍……”
笔者感到非常的无语,明明在电影放映前,刚刚播放完禁止拍摄的公益宣传片,这3个人却置若罔闻。
余光里, 3个手机屏幕光亮,大大的影响了笔者的观感;另外,作为一名知识产权法律从业者,对于这种“屏摄”行为,内心是非常抵触的。所以,当时很想制止这种不文明且有“盗摄”嫌疑的行为。但,思索再三,最终还是很怂的选择闭口不言。
首先,法律并没有赋予笔者可以发声制止的权力;
其次,笔者的发声,可能引发发生不愉快的争论,甚至争吵,使事态扩大。
前几天,某知名明星的微博也引发大家对于“屏摄”的讨论。不少同行,还有央妈等其他官媒也纷纷发声。
几乎每到春节档,官方都要对于“盗摄”行为提前做预防行动,却屡禁不止。
甚至,在工作日的第一天,某个法律人群,某位法律从业者竟然将盗摄的“枪版”《第二十条》发到群里。笔者这次再也不能坐视不理了。“屏摄”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仅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盗摄”是实实在在的侵权行为,笔者作为知产法律人,必须发声!
笔者对于这件事是非常的震惊!!!这位群友,作为一名法律人,竟然也会这样公开漠视知产保护。这说明,想要达到理想的电影版权保护,我们可能还需要走很远。
*附: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及其他部分国家涉及“屏摄”、“盗摄”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香港地区:
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3个月。
中国台湾地区:
影院内拍照、录音、录影,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罚款2万新台币;同时,检举人可获得奖金。
美国:
超过41个州有禁止在影院内拍照录影的法律,违法者最高会面临3年监禁。
日本:
在影院内照相或录影,最高可罚款1000万日元、判10年有期徒刑。
韩国:
偷偷拍摄正在院线上映的电影画面,并将其上传至社交媒体或公众场合,将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就连已下线、但在流媒体平台播放的电影,若未经版权方同意截屏,并将画面上传至社交媒体,也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