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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河大学”商标行政处罚案看商标一般性违法的适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3-11

 

(图源:网友自建“山河大学”官网)

“坐落于虚拟世界山河四省交界处,系山河四省直属的重点大学,唯一入选‘114工程’、‘514工程’的院校,拥有一体化自主成才培养体系和科学研究技术交流中心。”

 

这是一份前段时间火爆网络的“山河大学”官网的招生简介,“虚拟世界四省交界”的地理位置和“114、514”工程院校已足够吸睛,“四省直属”的管辖关系更是夸张。实际上,从提出构想到校徽设计再到“招生”,“山河大学”只用了短短数小时就完成了建校史,这所广大网友“众筹”组建、戏称专为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四省考生服务的虚拟大学一时间走红网络,严肃的教育话题和无厘头的风格结合使得这一横空出世的“重点院校”收获众多关注,还有人开了“山河大学”的一系列社交账号,建了交流群、线上社区,甚至在国新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有媒体现场提及“山河大学”,教育部副部长还为此对高等教育相关问题作出解答。《北京青年报》《央广网》等也相继发布了“寄托美好期盼 学子们共建‘山河大学’”的相关报道。就在今年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代表再次谈到“山河大学”的构想,“山河大学”俨然成为持续受到关注的网络热点,这也让一些人嗅到了机会,纷纷抢注“山河大学”的相关商标。

 


在摩知轮网站以“山河大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可以发现截止目前共有8家企业和1个自然人主体申请了25个“山河大学”商标,时间集中在2023年7月份,最早申请日可以追溯到2023年7月3日,包括第9类、第16类、第41类等13个类别,目前暂没有通过审查得以初审的商标,其中部分申请情况如下:

 


就在这场商标注册的热潮眼看要愈演愈烈之时,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让哄闹戛然而止。2023年11月,“山河大学”商标申请人之一的安徽浪浪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商标申请事宜被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市监局所称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明知其不属于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成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将“山河大学”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扰乱教育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一般而言,商标经过实质审查不符合注册条件申请商标的会根据具体情况被国知局引用相关法律规定驳回,申请主体可通过复审、诉讼等行政或司法手段进行救济,或可最终成功注册。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具有私权属性,但其也关系到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兼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就“山河大学”商标而言,其本身源于社会热点话题,又极具教育行业属性,使用在非教育类的商品或服务上难免会误导消费者,可能会扰乱教育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该注册行为实际上属于“商标一般违法”。

 

“商标一般违法”的概述及违法情形:

 

▪ “商标一般违法”是实践中形成的固定表达,是指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但未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违法”中的“一般”是指违法的情形,并非指违法的情节,故“一般违法”不是与“严重违法”相对应的概念,而是与侵犯特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相区分的概念。

 

▪ 国知局2022年11月发布《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明确规定了商标一般违法的十种情形:

 


显然,“山河大学”商标注册行为属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中一般违法行为第(九)项,即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结合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具体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行为定性

 

其实早在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进行打击惩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方账号在2023年9月发布一则恶意抢注商标行政处罚的上诉案例,文中提到案件争议焦点“涉案商标未注册成功是否可以认定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即商标未注册成功是否影响对申请人行为性质的界定。

 

对此,法院认为:

只要不诚信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便已经受到损害。至于该申请行为最终进展到何种阶段,影响的并非申请行为本身的性质界定,而是该申请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或者违法情节,即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有违诚信并不取决于该申请行为是否最终获得商标注册。即使基于未缴费等原因导致申请行为被驳回,也不影响申请行为本身是否构成恶意申请的认定。

 

从上述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一旦做出即可定性,不受申请进程和最终注册结果影响。

 

违法后果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这一违法行为所产出的法律后果做出如下规定:

 


综上,“山河大学”商标申请的热潮以行政处罚收尾具有其必然性,这一简单的标识本身蕴含的就是广大公众热切关注的社会问题,将其作为营销手段谋取个人利益的出发点即违背商标法最根本的诚信原则,行政处罚是以法律为底线的最低标准的约束,作为市场主体,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环境,以求商标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