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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技术方案在我国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探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4-11

随着AI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AI不仅能辅助人类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甚至能够独立地生成新的技术方案。这些由AI创作的技术方案能否在中国专利法的规制下获得专利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本文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AI生成的技术方案的专利适格性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AI生成的技术方案的专利“三性”判断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基本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对于AI生成的技术方案,其新颖性主要取决于生成过程中是否有足够的随机性或学习能力使得最终输出的结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库具有前所未见的特点。若AI确实独立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技术方案,那么这种技术方案原则上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AI生成技术方案的“突破”往往源于其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和复杂的算法设计,如果这种技术方案能够展现出超越人类常规思维路径的独特性,或是能解决传统方法难以攻克的技术难题,那么在创造性上亦可得到肯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AI生成的技术方案只要能够在现实中实现,并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即可符合实用性要求。

 

二、AI生成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人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结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2节对发明人的解释“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可知,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AI作为一种非自然主体,显然不能直接作为发明人。因此,对于AI生成的技术方案,普遍认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AI作为发明人也基本上持不予认可的态度。以DABUS案为例,DABUS是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研发的AI系统,该系统独立地生成了两项技术方案:“一种食品容器”和“一种新型警示灯”。Thaler主张由于DABUS是在没有直接人工干预的情况下构思和生成了这些发明,因此DABUS应认定为发明人,基于此向多个国家提出了专利申请。

 

英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表示,根据现行英国专利法,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AI不具备被列为发明人的法律资格。法院认为,“发明人”这一角色目前只适用于人类个体,且法律中的相关表述暗含了这一要求。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拒绝了DABUS作为发明人的申请。美国法律明确规定,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即具有创造性的思维和能动性的个人。DABUS的专利申请因未能满足这一法定要求而遭到驳回。USPTO认为,现行美国专利法不支持将非人类实体指定为发明人。

 

澳大利亚专利局最初驳回了该专利申请,但随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认为AI生成的技术方案有资格获得专利法保护,发明人的定义只是一个代理名词,并非限定为自然人,肯定了DABUS的发明人资格;此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再次作出推翻此前结论的二审判决,认为AI不属于澳大利亚《专利法》中的发明人。

 

目前,DABUS的发明人主体资格仅在南非得到了认可。南非专利局最初也拒绝了将DABUS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但随后南非高等法院在2021年的一项判决中推翻了这一决定,成为全球首个正式认可AI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的司法判例。

 

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已明确指出请求书中的发明人一栏不得填写人工智能名称,也就是说AI无法被认定为发明人,那么,AI生成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专利法的框架下还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操作、设计、改进AI方法/系统,使其生成创新技术方案的自然人可以被视为发明人,相应地,操作、设计、改进AI方法/系统的技术方案,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专利申请,理论上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国际上对于AI生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态度,已经开始有一些转变。2024年2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指南》指出: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并非绝对不可申请专利;自然人对发明作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可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能够说明AI如何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点,以及在整个生成过程中自然人作出了重要的干预和贡献的技术方案,可获得专利保护持积极态度。

 

笔者认为,随着AI技术进步和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对于AI生成的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讨论也将越来越激烈,适应其发展需求的专利制度也将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和研究者而言,在利用AI开展技术研发的同时,也需要注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合理界定和记录创新过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