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5-06
考虑到澳门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及各大企业在澳门的商标布局情况,继前述文章中国澳门商标制度(一)之商标申请基本流程外,在此简单介绍澳门商标异议、基于不使用的撤销及无效宣告流程。
(一) 异议
异议流程:
1.异议申请。
2.商标所有人收到异议通知后1个月内进行答辩(不可延期)。答辩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宣传等材料;商标在各国的注册情况等。
3.在答辩递交后,经科局将进行形式审查,并于15日内将递交的答辩文件副本寄给异议人。
4.下发异议裁决。
澳门异议案件无质证程序,澳门经科局将根据双方已递交的证据材料直接做出审理和裁定。
5. 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满的,可于刊登裁决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澳门初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审查时间:从递交异议申请至裁决结果下发需时6个月左右。
所需文件:
1. 公证的授权书扫描件。若申请与异议为同一所处理,则无需再次提供委托书。
2. 异议人拥有、注册及使用相关商标的证据材料扫描件。
注意事项:
1. 即便不进行答辩,亦不代表放弃被异议商标。答辩期截止后,经科局将依据双方提交的陈述和证据做出裁决。
2. 双方均只有一次异议和答辩的机会,无质证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
3. 若异议人主张的在先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审查员会暂缓对异议/答辩的审理,无需专门提出暂缓审理的请求。
4. 在异议/答辩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包括胜诉方均不允许请求经科局判决讼费,双方均各自承担递交异议和答辩的各项费用。
5. 在诉讼阶段,败诉方需承担向法院缴纳的诉讼官费而无需承担其他费用如胜诉方的律师费等。
(二) 基于不使用的撤销
撤销程序:
1.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经科局递交宣布失效申请。
2. 经科局接到宣布失效之申请并确认文件齐备后,于15日内通知有关商标注册之权利人。
3. 原商标权利人在收到经科局通知后,须在两个月内作出答复(可申请延期一个月)。
4. 在原权利人作出答复之期间届满后,经科局于1-2个月左右裁定是否宣布有关商标之注册失效。若裁决为注册失效,则安排刊登政府公示,下发纸质裁定书。
5. 若任何一方对裁定结果不满,可在刊登裁定结果公告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澳门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审查时间:撤三申请递交至收到裁决通知,一般需时5-6个月。
所需文件: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扫描件,可1个月内后补。
注意事项:
1. 以下情况下,不能视为商标之认真使用:
继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而于紧接之三个月、失效申请被提出前开始或重新开始认真使用商标,且为权利人获悉该失效申请可被提出之情况下方为之者,对其不予考虑。
2. 根据处理案件经验,经科局对证据的审查相较大陆宽松,一般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只要提交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有在澳门销售及提供过相关产品和服务即可,对于使用证据材料的数量,销售时间的持续性和在澳门销售的地域范围上没有具体标准。
(三) 无效宣告
受理部门:法院
审查需时:12个月左右
所需文件:
1. 经公证的授权书。
由于部分法官不接受贸促会商事认证的授权书,需在申请人公司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可以后补,但期限不固定,需视法官处理速度,一般不超过10天。
无效理由及证据材料:
1、关于无效申请人:
a)公司历史;
b)公司经营情况描述;
c)公司产品说明;
d)公司的行业排名;
e)公司产品在消费者中的认知程度;
2.关于无效申请人之商标:
a) 商标的设计思路和说明,以及能证明此商标最早使用时间的证据;
b) 商标在各个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及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明;
c) 是否被评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及相应的证明;
d) 公司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获奖情况;
e) 证明使用此商标商品销售情况的证据(以澳门为主);
f) 证明此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的证据;
g) 证明此商标广告宣传、媒体报导道的证据(以澳门为主)。
但虽然可通过上述程序进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但耗时耗力。因此,建议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并对商标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