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商标行政维权之无效宣告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6-03

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历史悠久,是全国电线电缆行业知名企业, 在第9类“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拥有“鸽牌PIGEON及图”、“鸽牌”等注册商标。

 

自2005年起,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林某锋及关联主体在第9、11、17、42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了一系列摹仿“鸽牌”的商标,如“鸽皇GE HUANG及图”(4524253号)、“鸽王牌GE WANG PAI及图”(4515741号)等。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前述恶意申请分别采取了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维权措施。

 


鸽牌商标

 


侵权商标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其中,值得关注的一件商标: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上图侵权商标),申请人林某锋,注册日期2007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电线、电缆”等。该商标的注册成功,为鸽皇集团及林某锋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外衣,侵权行为长达十余年,获利高达1.7亿元。

 

2011年8月31日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第4524253号商标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历经长达7年的商标无效评审以及行政诉讼审理程序后,该商标被北京高院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8)京行终792号行政判决确认宣告无效。

 

随即,2018年9月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系“鸽皇”产品的经销商,与鸽皇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基于第4524253号“鸽皇GE HUANG及图”商标被宣告无效,故鸽皇集团的商标使用行为失去正当性及合法性,侵权性质得以认定。最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鸽牌商标侵权案最终认定鸽皇集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商标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999万元,且在《重庆商报》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认定幸福时光经营部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该案件充分体现了商标行政维权的重要性。我们常见的行政维权方式有:商标异议、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等。本篇着重阐述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审查周期及被无效宣告后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审查周期

 

通常所需时间大概在一年半左右,具体如下:

 

①依绝对理由,法定期限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②依相对理由,法定期限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③无效宣告答辩期限:收到“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④对无效宣告裁定不服,可在30日内提行政诉讼。

 

⑤商标局依职权对商标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可在15日内提交复审申请。商标局9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提行政诉讼。

 

法律效力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通过无效宣告打掉的商标,自始无效。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所以通过无效程序无效的商标,不仅其在先权利人对我方提起的侵权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该抢注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因该注册商标获得的侵权赔偿金、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都有返还的可能。

 

总结

 

在诸多商标行政维权方式中,无效宣告能够更有利地保护真实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优先考虑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维权措施,进而惩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恶意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