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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减弱预警:警惕附加要素对品牌标识的负面影响——以“(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7-08

导语

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缺乏显著性相关条款被驳回是商标申请中常见的问题,申请人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往往会尝试在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上添附其他要素,从而使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发挥其作为商品或服务指示来源的功能,但有些添附因与主标识结合不当,反而起到减损原标志显著性的反作用,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案例》之“(2023)最高法行申1053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就这一添附减损显著性的情形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大拇印 卖家承诺 商标假一赔百及图”由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拇印防伪公司)于2020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后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驳回,经复审未果后诉至法院,2022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564号一审判决书,就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认定如下:

【一审本院认为】

大拇印防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诉争商标的主要要素为汉字‘大拇印’,该主要要素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除了汉字‘大拇印’之外,还包括次要要素即带框汉字(卖方承诺 商标假一赔百),该部分亦可增加诉争商标的显著性,故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二审本院认为】

由于一、二审均认定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大拇印防伪公司于202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出以下三点论证诉争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
·诉争商标中的竖排“大拇印”汉字位于商标中间,字体较大,系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公司曾以“大拇印”汉字申请了多个商标,均被核准注册,说明“大拇印”汉字具有显著特征。(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大拇印”商标见下表)

·诉争商标中的带框汉字“卖家承诺商标假一赔百”,位于竖排“大拇印”汉字下方,相关公众一般把它识别为经营者对上方“大拇印”商标真实性的保证承诺,增加了整个标志的显著性。

·诉争商标自身具有防伪功能,是商标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可以推动我国防伪事业的发展。

【再审本院认为】

 

 

上述判决中,再审法院在肯定一、二审“缺显”结论正确的同时针对大拇印防伪公司提出的理由进行详细论述,点明诉争商标缺显的主要原因是在原“大拇印”标识基础上添附的文字部分“卖家承诺 商标假一赔百”,即“大拇印”汉字单独而言具有显著性,但其添加的“卖家承诺”“商标假一赔百”是符合公众认知习惯的对真实性进行承诺的广告宣传惯常用语,“大拇印”在此处更像是为“假一赔百”的承诺盖章定论,失去其作为主标识去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因而不具有显著性。

本案中,法院从添附文字角度出发论证商标各要素对标识整体显著性认定的影响,强调不仅要关注添附内容本身所固有的显著性,还要关注其与主标识结合使用是否产生负面作用。本案添附文字导致减损原标志显著性的情形仅是要素结合不当中的一种,主要考量因素是相关公众对“大拇印”一词的一般认知习惯,其实除此之外,还有根据标识整体文字本意认定缺显、图文结合认定缺显等情形。

【其他情形案例】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体质能量”是具有固定含义的常见词汇。体质与能量结合,可以理解为表达增强体质、提升能量。而食物的摄入可以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考虑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将文字“体质能量”理解为上述服务具有提供能量、增强体质等特点。虽然诉争商标中三个运动人形图案的设计具有独特性,但是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当从整体看,运动的人形图案容易被相关公众直接联想到运动增强体质,而将人形图案与体质能量文字结合,图案部分容易理解为文字部分的描述,商标的整体反而缺乏显著性。

评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为“快手,有点儿意思”,其中“有点儿意思”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同样,该权利人“快手”商标也已经在相同类别服务上获准注册,其单独而言显然具有显著性,但添附日常生活用语“有点儿意思”使得商标整体含义变为“快手是个有意思的”类似评述事物的陈述语句,反而淡化了“快手”单独存在时的显著性。

结语

综上,商标申请人在原标识上添附其他要素时,应谨慎考虑这些内容是否会对商标整体显著性产生负面影响,否则将增加被驳回的风险,或者即使注册成功,在后续的使用和保护中也可能面临困难。

案例原文:郴州大拇印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