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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枷锁”——以(2023)最高法民再29号为例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8-12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成为了各大企业争夺市场的重要武器。然而,驰名商标并非唾手可得,为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认定需要遵循诸多严格的原则。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让大家了解如何打破这一“枷锁”。

 

一、什么是按需认定原则?

 

按需认定,是指根据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必要性而进行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存在于两个基本领域,即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案件)的保护以及商标侵权中的保护。无论在哪一种程序中,都存在按需认定的问题。

 

1、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按需认定”:是指“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需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2、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按需认定”: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应当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这一原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摘要提到的(2023)最高法民再29号判决,其【裁判要旨】对按需认定原则解释为“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驰名的客观事实在个案中的法律确认,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综上,无论是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还是在商标侵权案件,按需认定原则的核心内涵是一致的,实际上就是坚持保护导向与结果导向,坚持“因处理案件之必要”、“符合法定要件”,并遵循“用尽其它方式无法救济”等前提。

 

二、“按需认定”原则在涉及跨类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以(2023)最高法民再29号为例

 

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最高院一直强调要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范围。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其中,跨类保护是对已注册商标进行驰名保护最普遍适用的情形。(2023)最高法民再29号案件中,最高院认定“上海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与慈溪市三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的热得快、排插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本案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问题,故本案具有认定飞某公司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最终法院认定上海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FLYCO飞科”商标在剃须刀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认为慈溪市三某电器有限公司等在排插、热得快商品上使用“FIGO飞科”“飞科”商标的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飞某公司或者其来源与飞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损害飞某公司的利益,侵害了飞某公司涉案商标权。

 

案件信息如下所示:

 


三、结语:迎接商标保护的新机遇

 

充分理解和利用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能够为企业在品牌建设中提供更加精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让我们携手,共同迎接商标保护的新机遇,开创品牌发展的新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