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黑神话杨戬“撞脸”张翰?浅析游戏动漫领域的肖像权侵权认定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8-27

近期游戏行业有两大盛况,其一是欧美最大的游戏展,一年一度的Gamescom 2024德国科隆游戏展成功举办,展会从8月21日持续到8月25日,共吸引来自64个国家和地区的1400多家参展商,展商数量为创办以来之最;另一件则是“十年磨一剑”的《黑神话:悟空》终于在8月20日公开发售,上线首日全平台累计销量超450万套,截止2024年8月23日21点,全平台销量已超过1000万套。值得注意的是,《黑神话:悟空》在去年的Gamescom展会上曾经代表中国游戏斩获最佳视觉奖,在今年的展会上也展示了最新的宣传片和核心显卡技术,可以说上述两大盛况无疑是游戏行业的两颗双子星,交相辉映的同时指引了世界游戏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就在游戏行业集体狂欢的时候,一条跟娱乐圈有关的热搜突然火出圈,热搜词条名为#黑神话悟空杨戬演员回应撞脸张翰#,配图如下:

 

 


针对该“撞脸”情况,部分张翰粉丝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张翰的肖像权,而部分不喜欢张翰的网友则认为该对比显得二郎神有些“油腻”。针对“撞脸”质疑,参与二郎神杨戬建模的90后演员王国豪杰对此进行了回应,“每个人的长相,有点像某一个人,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我就是我”,并发布本人与角色的对比照片进行说明。

 

 


在娱乐圈有一个词汇叫做“建模脸”,指的是某个明星的长相符合大众审美,五官比较立体,就像游戏建模里出来的一样。然而,当“建模脸”与游戏动漫角色撞脸,是否会因此产生肖像权侵权纠纷呢?笔者就此收集分析了中外几个相关案例,谨供读者参考探讨。

 

案例一:六小龄童诉网络游戏《西游记》侵权案件

 

 


2010年,原告六小龄童以蓝港研发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侵权为由起诉蓝港,后者在产品《西游记》的宣传过程中使用了自行绘制的“孙悟空”形象。六小龄童认为,蓝港使用了自己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对外销售获利,侵犯了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蓝港停止使用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六小龄童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非其本人肖像,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六小龄童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方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饰演的“孙悟空”形象存在一定差异;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此“孙悟空”非彼“孙悟空”,更不能通过游戏形象与六小龄童本人建立直接联系,故不构成侵犯六小龄童的肖像权。因此驳回六小龄童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二:荷兰球星戴维斯诉《英雄联盟》游戏人物侵权案件

 

 


荷兰知名球星戴维斯将《英雄联盟》开发商Riot Games告上了荷兰法庭,指责游戏中“夺命先锋”卢锡安的世界杯主题皮肤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本案中对Riot最不利的一点就是,游戏开发人员曾在推特上发消息称,这款皮肤的灵感来源确实是戴维斯本人。虽然Riot表示玩家不会将游戏内的虚拟角色和真实的戴维斯混为一谈,不过法官不接受这个抗辩理由,法官认同戴维斯的观点并判 Riot 败诉,此外为了保护戴维斯的肖像权益,Riot 还需要清算这款皮肤在荷兰区的所有收益,并对戴维斯做出等额赔偿。

 

案例三:COSER刘某诉某网店肖像权侵权案件

 

 


刘某系国内知名动漫角色扮演师,对日本漫画《黑执事》中的“塞巴斯蒂安”一角进行了扮演,拍摄有系列照片并首发于刘某使用的新浪微博账号。2022年2月,刘某发现××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旗舰店”未经刘某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前述照片用于经营活动,遂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侵害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对肖像的定义可知,是否属于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关键在于能否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是自然人相貌综合特征给他人形成的、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视觉效果。自然人妆扮诸如文学作品、动漫角色等虚拟人物的形象如能够为一般公众识别为该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则属于该自然人肖像的保护范畴,反之则不属于肖像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刘某对其妆扮漫画角色“塞巴斯蒂安”的形象不享有肖像权。刘某系专业动漫角色扮演师,案涉图片中的人物形象是刘某通过妆发、服饰、动作等设计对“塞巴斯蒂安”这一动漫角色形象的演绎,而非对刘某本人相貌的再现。虽然图片中的人物形象呈现了刘某的部分面部特征,但仅凭该局部的面部特征,不足以识别为刘某这一自然人的外部形象。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出发,也难以认定一般公众能够将案涉图片中的人物形象与刘某本人的外部形象建立联系,进而产生与刘某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案涉图片中关于动漫角色的形象并不能反映刘某可识别的外部形象,不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刘某以肖像权为依据诉请××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成立。

 

我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定义如下: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参考上述法规及案例,笔者认为,能否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是认定肖像权侵权的基础。就“撞脸张翰”事件而言,首先游戏方已公开建模原型演员,二郎神这一形象很难“特定”关联到演员张翰;其次,“撞脸”的也并非日常生活中的演员张翰,而是张翰曾经饰演的一个古装角色,该角色形象是否构成张翰本人的肖像也存在讨论空间。当然,并不能排除建模师是张翰粉丝从而夹带私货这种可能性,只不过对于这款火爆世界的国产游戏大作,笔者仍愿意相信其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初心,以及张翰本人的宽容态度,就像拳王泰森对《街头霸王2》游戏中拳击手“拜森”蹭脸的回应,“我对这一角色非常欣赏,并且自己感到很荣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