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8-29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标只有经过使用才能提升其价值,且无论是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的审查,还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判定,商标性使用的认定都是核心环节之一。

 

想要正确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则需要清楚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性使用即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其认定的标准也是指是否满足商标法意义的认定标准,但在不同阶段可能略有不同。

 

一、商标授权确权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

 

(一)商标申请中的“商标性使用”

 

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商标性使用”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关系到商标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商标性使用是指真实的商业使用,能够明确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构成恶意注册、不损害他人驰名商标权益的使用。这些规定确保了商标权的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下是商标法相关的规定概述,区分在于不同程度的来源识别力:

 

 


(二)商标维持中的“商标性使用”

 

商标维持主要体现于撤三程序中,是维持商标权的前提,亦是对抗撤销制度的关键因素。在撤三程序中用以维持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存在五个证据要求:

 

· 能够显示商标标识

· 能够显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人

· 能够显示使用时间(判断为近三年)

· 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主要关注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在对证据进行审查的时候如果满足以上5个要求,则会维持商标的注册;反之如果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真实反映商标权利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情况,则有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但很多商标持有人并没有实际使用商标,为防止商标被撤销,“不得不”提交形式上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据,但审查后发现证据存在虚假情形,常见情形如下:

 

1、象征性使用。商标并未实际使用,但商标注册人将自己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刷单证据提交审查,此种非出于真实交易目的或不正当目的的网络刷单行为,不宜认定为可以维持商标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即注册人不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目的。

 

2、故意模糊商标独立性,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在使用商标时,故意与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或宣传语同时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与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对诉争商标的使用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而不构成有效的商标使用。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性使用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更为关键。它不仅涉及到是否构成侵权,还决定了赔偿责任的大小。在认定商标性使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混淆可能性:是否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使用的目的: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否是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 使用的效果:使用商标是否起到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 使用的方式: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商业性使用”又可称为“商业活动中使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是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一个重要要素,所以“商标性使用”行为必然也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情形下的“商业性使用”都能够发挥商标识别来源的作用,即不是所有“商业性使用”都属于“商标性使用”,分析如下:

 

 


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是商标授权确权和侵权案件中的重要环节。无论是从商标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确保商标性使用的正确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