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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字号权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9-02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响亮且具有独特性的企业字号不仅是品牌的象征,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然而,随着字号侵权现象日益增多,如何有效地保护字号权成为众多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探讨字号权保护的方法,并通过具体案例加以分析。

 

一、字号权概述

 

字号,即企业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之一,承载着企业的品牌价值和社会信誉。字号权是指企业对其字号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等权利。

 

二、字号权面临的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字号侵权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各种手段仿冒知名企业的字号,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1. 字号与商标冲突

 

当企业字号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似时,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构成侵权。

 

2. 字号被恶意抢注

 

不法分子可能会抢先注册与知名字号相近的商标或字号,以此来牟利。

 

3. 不正当竞争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使用与知名字号相似的标识来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字号持有者的利益。

 

三、字号权的保护措施

 

1. 企业名称登记,确保唯一性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是保障字号合法使用的重要手段。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准确、完整的资料,确保字号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并且,要及时关注企业名称登记的政策变化,确保企业名称始终符合规定。对于发现的同名或近似名称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商标注册,构建法律屏障

 

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字号的关键一步。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可以在法律上获得明确的保护。通过在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领域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

 

比如,“海底捞”这个知名火锅品牌,通过积极的商标注册策略,成功保护了其字号。他们在餐饮服务类别以及相关衍生产品类别上进行了全面的商标注册,使得其他企业难以模仿和侵权。

 

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可以在相关类别上进行防御性注册。此外,国际商标注册也不可忽视,对于有国际化发展规划的企业,提前在目标市场注册商标,能为企业的海外拓展打下坚实基础。

 

3. 扩大宣传,提升字号知名度

 

强大的品牌能够增强字号的保护力度。通过持续的品牌建设和宣传,提高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消费者对字号形成深刻的认知和忠诚度。

 

当字号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时,法律对其的保护也会相应加强。例如,“小米”品牌通过不断的创新和市场推广,成为了家喻户晓的科技品牌,其字号也因此获得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4. 建立监测机制,捍卫字号权益

 

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侵犯企业字号权益的行为。利用专业的监测工具和服务,密切关注商标申请、企业名称注册、网络平台等渠道,一旦发现侵权行为,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阿里巴巴”就建立了强大的知识产权监测和维权团队,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迅速做出反应,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字号权益和品牌声誉。

 

然而,也有不少企业因字号保护不力而遭受损失。比如“稻香村”,由于南北稻香村的字号之争,导致市场混淆,消费者难以辨别,给双方企业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再如“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字号和商标纠纷,持续多年,耗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对品牌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5. 积极维权

 

如果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字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修正)》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修订)》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中国”)诉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中山”)字号侵权案件中,百威中山变更后的部分经营范围与“百威”驰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且在未取得百威中国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百威”字号。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责令其停止使用“百威”字号。百威中山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百威中山公司的诉讼请求。百威中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具有财产性权益的属性,“百威”作为百威中国公司的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进行保护,企业名称若使用他人著名商标、字号,属于“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情形,登记机关责令企业予以变更登记的,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法院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责,切实维护知名商标和字号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规范企业字号“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

 

四、结语

 

总之,企业字号保护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需要企业从多个方面入手,综合运用法律、市场和管理手段。只有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才能为企业字号筑牢坚实的保护防线,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