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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条款简析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11-04

地名,是人们赋予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街路巷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地名注册为商标作出了规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此引申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理解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第二,包含地名的商标在近似判断时是否有特别之处。

 

一、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它含义的,可以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它含义:(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它含义的;(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以下分别举例说明上述情形。

 

例如,“朝阳”、“大同”等,除是行政区名称外还作为汉语词汇具有其它含义,即属于第(1)种情形。“上海滩”虽包含“上海”,但电视剧《上海滩》的成功使得“上海滩”已产生区别于“上海”的含义,属于第(2)种情形。在(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关于“哈尔滨小麦王”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文字商标,由中文文字“哈尔滨小麦王”构成,其中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哈尔滨”,即诉争商标属于商标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由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需从诉争商标整体考察其是否区别于地名......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哈尔滨”系列啤酒产品经过哈尔滨啤酒公司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持续、广泛的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哈尔滨”商标时,可以将其与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尔滨啤酒公司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产源联系......因此,整体而言,诉争商标“哈尔滨小麦王”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哈尔滨啤酒的系列产品之一,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该案例即属于第(3)种情形。

 

二、包含地名的商标在进行近似判断时,不应仅以地名部分相同而认定近似

 

一般而言,在二商标包含两个以上相同字词时,认定近似的可能性较高。但地名通常有着较为固定的字词组合及含义指向,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在二商标包含相同地名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近似,下文以(2024)京行终5778号判决为例进行分析。

 

 


地名作为指代特定区域的词汇,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使用在商标中通常仅能指向该特定地区,而较少能够直接指向某一商品/服务提供者,显著性较弱。故而在二商标均包含同一地名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包含相同地名便认定商标整体近似,而应将比对重点放在除地名外的其余部分。

 

当然,如本文第一点所述,地名还存在具有其它含义的情况,故而涉及具体案件时并非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