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11-14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各种场景下被提到的频率逐渐增高。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法,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也可以称为“智力成果权”或“智力财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这几种,本文中主要涉及这几种知识产权在智力成果的保护方面的选择。
专利权保护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或针对产品外观做出的新设计。商标权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著作权即为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原创性表达。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针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针对计算机软件,其在开发后便自动具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方式和运行方法。但是,软件本身的特点决定着其并不是普通智力范围之内的作品。著作权法只可以对软件的外在创作形式给予保护,而无法对它的技术创作思想给予保护。
纯粹的著作权保护会给带来一些问题:
一是仿制者模仿软件的功能构思,进行软件的多次重复、低水平开发设计,造成软件开发资源的铺张浪费;
二是侵权者利用简易变更软件的形式等手段就能轻易避开盗版的防火墙;
三是保密的软件构思不利于软件技术的普及和水平的提升。
可见,仅用著作权保护并不是其最理想的保护方式。
而专利保护的优点恰能克服著作权保护的缺陷。专利法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本质技术内容,即软件的技术创作思想给予合理的保护。
由此可见,专利法与著作权一起保护计算机软件会更加完整全面。
另外,对于未公开的部分,也可以结合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论是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物质载体,还是技术代码,均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也是商品,可以通过商标进行保护,如通过商标权保护各个应用程序的图标。
三、针对新技术的保护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中的选择
针对研发出的一项新的技术,可以将其作为专利保护,也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
1. 保密措施和期限:对有能力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技术方案泄露,且对技术方案希望长期得到保护的,可以考虑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若企业不能保证有效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无法保障技术方案不被泄露,则尽量以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2. 反向工程难度:若该技术方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关键技术信息,则应考虑通过专利保护(例如:简单的机械领域技术)。若该技术方案很难进行反向工程,则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
3. 商业价值期限:若该技术方案具有较长期的商业价值,则可以采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可口可乐配方)。若该技术方案处于更新换代较快的领域,则可以考虑专利保护(如部分通讯、IT领域技术方案)。
4. 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若该技术难以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要考虑采取商业秘密保护。
结合上面4点,也可以考虑综合保护方案:如将希望得到保护的核心技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严格限制范围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对周边技术采用专利方式保护。
此外,若属于更新换代快的领域,或技术难度本身不高容易被反向工程方式获得技术方案,可以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对周边难以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技术采取商业秘密。
对于不同的智力成果,可以参考以上思路针对性地选择具体的保护方式,以对发明人的智力成果进行完善的保护,较高地实现智力成果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