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8-21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关键在于被告的赔偿数额认定,原告的“六个核桃”商标在央视及各地方卫视投入上亿元广告费,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经多年发展,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被告侵权事实如此明显的情况下,法院仅判决被告赔偿8000元,该赔偿数额显然远远低于被告的损失以及合理支出。
案情简介
注册号:10833342 注册号:5127315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0833342号“六个核桃”和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在“杏仁乳(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原告的“六个核桃”产品上均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六个核桃”产品作为原告的代表性产品,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商标曾经在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在中国工商报公告称“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系河北省知名商品,其特有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公告下方附有包装装潢图片,均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被告在同类产品显著位置上使用“六个核桃花生露”标识,其销售行为被工商局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销售的“六个核桃花生露”,与原告的商标基本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相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生产销售的“六个核桃花生露”饮料的各种包装、其主要颜色、文字及其排列方式、图案及其布局、宣传语句的内容、代言人的位置和形象均可以摹仿原告“六个核桃”饮料的包装、装潢,属于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因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商品的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品种、经营规模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酌定为8000元。
律师点评
我们在代理案件之初,就已知晓在知识产权领域诉讼中,我国某些较落后地区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仍然处于传统滞后的观念,不利于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试图通过诉讼技巧,希望可以由较发达地区法院管辖本案,如北、上、广、深等地。但鉴于被告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河北,委托人及我们经过多方查找,均未能发现被告在发达地区有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仍由河北法院管辖,进而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