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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信禾诉讼团队代理的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诉讼案获胜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9-20

案件焦点
通常观点认为,“和解”往往意味着与被告的妥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对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认识。对于大规模的侵权行为,因其危害性较大,给权利人造成了较高的损失,因此,这类案件不太适宜进行“和解”,因为和解即代表着“让步”。但也有一部分侵权案件,侵权人属于“小微型”企业或个人,侵权规模小,侵权行为既未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亦不存在较高的侵权获利。

 

案情简介
由智信禾诉讼团队代理的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承德桦维食品有限公司、张秀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支付赔偿金,被告保证不再销售涉案产品。虽然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从调解内容来看,原告既达到了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又从被告处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在核桃乳产品的手提袋、包装箱、核桃乳瓶均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六个核桃”产品作为原告的代表性产品,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商标曾经在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产品的包装袋、包装箱、罐体上的包装与原告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的系列产品,属于典型的仿冒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智信禾诉讼团队多次代表委托人与侵权人进行交涉谈判,在综合侵权规模、范围、赔偿数额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后,代表委托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被告就侵权行为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之后再次发生侵权行为,被告应对原告进行高额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六个核桃”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在“核桃乳”类产品上存在大量抄袭模仿原告“六个核桃”品牌的情形存在,且该种行为屡禁不止。根据原告的诉求,代理人认为,权利人最主要的诉求即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避免进一步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代理人依据丰富的执业经验,结合河北法院在侵权赔偿数额认定上一贯不高的地区特点,经原告同意,与被告达成和解。和解的达成促使被告立即停止了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及时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获得了被告的侵权赔偿。关于“和解”的内容,我们特别要求被告自“和解”之日起,不得再发生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否则将承担高额赔偿。
这种侵权案件如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其结果通常是一审、二审、执行等诉讼程序全部都要经历一遍,权利人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后,仍未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还有可能因执行不到案款而不能获得赔偿。这类案件如能进行“和解”,实质上可以更快捷的达成维权的目的,同时可以全额获得被告的侵权赔偿,使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